钱仁凤投毒案服刑13年无罪释放 自称遭刑讯逼供

untitled【博闻社】13年前的一起蹊跷的幼儿园投毒案,让时年17岁的云南少女钱仁凤身陷囹圄。入狱后,钱仁凤坚称无罪,不断上诉、申诉。2015年5月4日,云南省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5年9月29日,在时隔13年后,云南省高院开庭再审钱仁凤投毒案。2015年12月21日下午3时,云南省高院对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再审案进行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钱仁凤无罪。

2002年2月22日云南省巧家县一个叫朱梅的老板所开设的私人幼儿园“星蕊宝宝园”发生一起重大投毒案件,1名2岁男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另有两名儿童经抢救脱险。根据巧家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他们在“星蕊宝宝园”厨房内存放的大米、酱油、猪肉、米线、面条、维他型豆奶粉、食盐、味精、辣椒面等食物中均检出“毒鼠强”成分。当时警方认定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凤被认定因与幼儿园园长不和而投毒。

云南高院再审认为,幼儿侯某、谭某、何某某在昭通市巧家县“星蕊宝宝园”出现不适症状,侯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是客观事实。原判认定三名幼儿系毒鼠强中毒的临床症状不完全相符。

而巧家县公安局(2002)毒检字第20号《刑事毒物检验鉴定书》,由于不能提供相应检验过程和程序的记录,使该鉴定结论缺乏相应的技术检测材料予以支持,对于毒物的检材,巧家县公安局在提取时没有扣押清单和见证人,移送鉴定时也没有相应的移交手续;作为本案重要物证之一的白色塑料瓶,巧家县公安局在提取后未作指纹鉴定,提取时也没有见证人在场。

此外,对一次性注射器和菜刀进行辨认认的两份《辨认笔录》上,签名均为侦查人员代签,上述证据均不符合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该案定罪量刑的证据。

而钱仁凤的有罪供述,由于其对毒物来源、投毒时间、范围、方法的供述存在矛盾和疑点,没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相印证,这些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与排除,其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该案定罪量刑的证据。

云南高院称,由于该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实钱仁凤实施了投放毒鼠强的行为,导致侯某中毒死亡,谭某、何某某中毒后经抢救痊愈这一事实,所以,原判认定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云南省检察院和钱仁凤辩护人认为钱仁凤无罪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

钱仁凤的律师杨柱称,他在钱仁凤的卷宗材料里发现,警方在钱仁凤的第一份认罪笔录和辨认笔录上都伪造了钱仁凤的签字,而其他的笔录都是由钱仁凤本人签字的。2014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复查这一案件时,对两份笔录上的签名进行了鉴定,结果认定钱仁凤在这两份至关重要的笔录上的签字均不是本人签字。

钱仁凤告诉记者,当年她被警察抓捕后,审讯她的警察先是让她跪在审讯室的地上,随后就用皮鞋底抽打她的脸,到底打了多久她都不记得了。至于她的认罪笔录到底是怎么出来的,她自己也不知道的。钱仁凤最后表示,她希望制造这起冤案的人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为自己所做过的事情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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