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过首部“反家暴法” 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也被纳入其中

家暴

【博闻社】据大陆官媒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同居关系也在该法案范围内。

报道说,该法分为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报道认为,法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该法律明确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当发现这类人群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强制报告义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述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

报道还说,反家暴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分析人士认为,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通过思想及社会舆论软性作用于人的行为,而后者通过国家强制力硬性调整人的行为。在很多时候,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是两种对立的选择。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问题,在中国长期被视作道德问题。尽管中国《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等多部法律都有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是执法者仍然多视之为”家庭内部矛盾”,以古训”天上下雨地上流,小俩口吵架不记仇”来劝导。专门的家暴法就是要进一步以法理来替代在暴力面前的这种家庭”德政”。作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的发言人,傅莹称”以德治家”并非口误,而是反映了当局在法律面前的扭曲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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