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两高”释法刑事赔偿 念斌案索赔被驳回

2014年8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无罪释放的第二天念斌接受记者拍摄。这8年来我没放弃,有种信念支撑着我,假的不可能变成真的,我始终相信法律总有一天会还我清白。 8月22日,福建高院宣判念斌无罪。为了这个结果,念斌整整等了8年。此前,他曾4次被判死刑。戴了6年的工字镣铐脱下来之后,念斌的手脚反而开始酸痛。最绝望的时候,念斌甚至害怕白天的到来,因为死刑总在天亮后执行。念斌依然相信法律的公正。他告诉早报记者,审判长宣告他无罪时,他感到“正义的力量战胜了邪恶”。 早报记者 王辰 图

【博闻社】中国司法机构周四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这项释法已在本月内先后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最高检检察委员会通过,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这项释法对申请刑事赔偿范围界定为,因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事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的国家赔偿。申请人同时应该具备《国家赔偿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之情形。

释法将违法刑事拘留界定为三种情况,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同时明确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对于公民受害死亡后的申请国家赔偿问题,释法称,应由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情书申请。

释法对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以及伤残赔偿等标准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释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由看守所主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大陆媒体“澎湃新闻”报道说,念斌于2015年3月18日委托律师向福建省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提出150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要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念斌亲属同日对外表示,对于福州中院作出的113万余元赔偿,罔顾事实,违背法律,不能接受,念斌因错判错关造成的身体的残疾却拒不赔付,113万赔偿是对念斌二次伤害。

中国著名律师、念斌案律师团成员陈友西当日接受BBC中文网采访时表示,念斌案的赔偿决定维持原判和“两高”出台关于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关联。中国的司法解释一般不针对具体某个案子,而是在研究很多案例后作出的解释。

对于念斌案的赔偿金额,陈有西表示主要争议在于精神赔偿。中国法律对直接损失有了标准界定,但对精神赔偿的标准没有明确界定,这个概念比较抽象,给法院、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也很评判最终判决的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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