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消防总队原政委受贿9万一审获刑5年 二审免刑罚

5sPF-fxpfhzq2380418【博闻社】天津市消防总队原政委(副军级)徐豪元因涉受贿9.2万余元于2015年9月11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在2月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法院对徐豪元受贿案作出二审宣判,认定徐豪元受贿金额仍为9.2万余元,考虑到其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于是改判徐豪元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在结束近三年羁押后,徐豪元恢复自由,离开看守所,同前来迎接的家人一起返回上海。

检方指控,徐豪元在上海任职期间,收受下属王怀全赠送的手表一块,价值3万余元。收受消防装备供货商负责人周一民的“感谢费”6万元。收受一家消防车辆生产企业负责人张某赠送的“感谢费”15万元。检方认为,徐豪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015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豪元收受王怀全、周一民赠送的手表和现金的事实成立,受贿金额为9.217万元。检方指控的徐豪元收受张某感谢费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一审判处徐豪元有期徒刑5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徐豪元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公诉方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也提出了抗诉。但北京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不当,通知北京市高院,检方撤回抗诉。

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徐豪元受贿9.21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与徐豪元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受贿罪足以认定。但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对徐豪元的受贿罪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考虑到其行为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轻 微。于是改判徐豪元受贿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徐豪元曾在2011年时多次批评天津新港存在的大量火灾隐患问题,要求天津消防部门进行查处,并提出要对此进行举报。而“津门首虎”、时任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对此未予回应,既没有积极安排查处工作,还多次在会议上打断徐豪元的此类发言。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徐豪元提出,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他要向上级举报这些问题。2012年徐豪元被调查时,武长顺亲自带领十余人冲进徐豪元办公室,将徐豪元带走。

2015年8月,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一处货运码头发生爆炸,伤亡惨烈,其中暴露出诸多消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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