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冤案当事人 刑讯逼供招出三个“同伙”

0204065250_53322【博闻社】2月4日,福建省高院对莆田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一案作出再审宣判,宣告4人无罪。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许玉森等四人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这是继蒙冤23年的陈满之后国内已知的蒙冤最久的当事人,他们中第一个人自1994年2月28日被抓至今已近22年。

1994年1月13日夜,福建省莆田县忠门镇前范村村民郑金瑞被人捆绑在家中床上死亡,莆田县公安局将本案立为抢劫案进行侦查。根据现场一沙发上有4种不同的足迹,莆田县公安局断定作案分子为四人。根据郑金瑞生前经常把大量现金拿到吓宝客栈请吓宝帮忙清点这一情况,将侦查重点锁定在该客栈住宿人员。

四名当事人中,蔡金森是最早被警方确定有犯罪嫌疑的。当年22岁的他是一个走村串户的补锅匠,案发前曾走到被害人所在的村子,并住在附近的旅社居住。蔡金森称,警方找过他三次,最后一次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蔡金森最终“认罪”,并供出了三个“同伙”。他说,之所以说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作案,是因为警方说案发现场有四个人的脚印,“那时候被打,我心想他们跟我关系不好,有点小仇,就讲他们三个人。”

莆田县公安局根据蔡金森的供述抓获了张美来、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到案后供述的作案经过与蔡金森供述基本一致,许玉森、许金龙到案后拒不承认参与抢劫作案,经过7天的讯问,许玉森承认参与抢劫,许金龙到案后始终没有承认参与抢劫,莆田县公安局依据蔡金森、许玉森、张美来的口供将许金龙定为主犯移送起诉。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9年4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对蔡金森的一审判决。

本案存在的问题:

一、除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三人的口供外,没有追缴到赃款和赃物作为口供的佐证,也没有追缴到作案工具与口供相印证,且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在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均否认了参与抢劫作案的事实,称口供在到案后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按照侦查人员的提示作出的虚假供述。

二、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的认罪口供所描述的作案经过,自相矛盾、相互矛盾比比皆是,且与现场情况多有不符。

三、法院最终认定作案时间是1994年1月13日(腊月初二)夜间,而依据各被告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四人均无作案时间。

经过多次减刑,被判死缓的蔡金森与2014年8月刑满出狱。许金龙、张美来、许金森等三人仍在莆田监狱服刑。

被抓前,蔡金森刚刚结婚二十多天。他说,妻子始终相信他是清白的,一直等了他7年,直到他在狱中写信让妻子改嫁,妻子才另嫁他人。蔡金森说,对于供出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三人,他始终怀有愧意。他说:“见到他们只能说对不起,希望他们能理解,因为当时那个环境下我也是被逼无奈,公安硬要我说出三个人,我被打得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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