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事件跟進:港警拘學民成員并強行搜屋 黃之鋒斥濫權

【博闻社】據港媒消息,警方今早就旺角騷亂,拘捕學民思潮成員林淳軒。學民召集人黃之鋒公佈,警方剛才在未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押林淳軒入屋搜查,律師在警方入屋三分鐘後到場,警方才被迫取消入屋搜查的行動。無綫新聞報道稱,林淳軒涉嫌觸犯暴動罪。

黃之鋒批評,警方「濫權至極,絕不依照程序辦事」。

報道指,林淳軒原定今早與家人飛台灣旅遊,但在機場櫃檯被海關扣查,之後被捕,警公佈指被拘者涉旺角騷亂,但未公佈罪名。學民思潮確認,被捕者為學民思潮成員林淳軒。學民思潮發表聲明,指林淳軒於2月8日晚前往旺角光顧小販,9日凌晨約2:15已離開現場,過程中沒有做出襲擊警方以及任何暴力行為,批評警方濫捕。

據悉,《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將暴動定義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集結者即屬集結暴動,最嚴重可判入獄入10年。

報道引述曾參與不少社會運動案件的人權律師文浩正指出,過往的社會運動鮮有動用「暴動」罪。文浩正稱,根據過往案例,「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是實際、或相當可能造成人身、財產傷害、或令人為恐怕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紛亂而受到傷害。

文浩正指出,《公安條例》中的暴動罪過往鮮有動用,但如果事發現場有明顯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而有關人士仍繼續參與、或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為較難辯解,相信定罪機會會高。不過由於條例少有動用,相信會對控方造成很多挑戰。

來自無線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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