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年初一加收30%加班费 顾客指恶意欺诈

u=1706991352,3542445102&fm=21&gp=0【博闻社】大年初一下午,张先生一家在上海世博源一家名叫“老家山东”的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服务员告诉张先生,这是该饭店正月初一临时加收的“加班费”。而且已经在店门外写了告知。

张先生到门外一看,发现玻璃板的上半截写着问候语,下半截写着“温馨提示:春节期间加收30%加班费。”“我觉得加班费是企业的经营成本,不应让消费者来承担。所以我让他们给我开发票。可是,我拿到发票一看,上面只有一个总数字,没有将餐费跟服务费分开。”张先生说,他要求对方在发票上将“加班费”单列,但是餐馆方面予以拒绝。

对于店家声称的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消费行为是两厢情愿的说法,张先生说,店家存在恶意欺诈行为。“他们把收费提示写在最下面,而且字号也小很多,如果不留意,还以为仅仅是节日问候语,谁知道他们却在问候语中暗藏玄机!”

“不是店家提示,我还真不知道要收‘加班费’!要是他们提前跟我说清楚了,我肯定不会在这家吃饭的,世博源饭店那么多,去谁家吃不一样?”年初一晚上,张先生向记者投诉这件事的时候,还有些愤愤不平。

饭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昨天在店门口写了提示,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且,张先生在拒不付款的时候,我们也向他做了解释,我们收的是服务费,不是加班费。”

记者昨天在世博源走访时看到,很多饭店生意不错,门口等位的座位上坐满了人。3区一家知名连锁餐饮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客人没有自带酒水的情况下,是不加收服务费的。另一家饭店大堂经理也称,她在餐饮业做了十多年,还没听说上海有饭店过年时另收加班费或服务费。

物价热线人员表示,如果饭店确定是收服务费,只要他们明码标价,就不算价格欺诈,我们不干预。消保委投诉热线工作人员称,如果在消费行为发生前,饭店已经将加收服务费的事告诉了消费者,那么就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他们也不会受理。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潘书鸿认为,如果对方明确收费项目是“服务费”,这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关系,只要预先告知了,收费行为就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如告示牌上写的是“加班费”,那么,消费者就可以拒付。“加班费是企业经营者发给加班员工的工资,企业经营者不应将该义务转嫁给消费者。这是一个劳动人事关系报酬方面的法律规定。”

潘书鸿补充说,消费小票和发票上,都没有明确载入服务费事项,潘律师认为饭店做法欠妥。特别是在发票上,将服务费与餐饮费合在一起,税收部门应该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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