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刊发文呼吁“监视居住”细化处理 舆论斥其“反人类条款”

【博闻社】中共党刊《检察日报》今日发表署名文章,呼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体适用须细化。在“709”全国律师大抓捕行动中,至少11名律师及法律助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该文章作者来自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以刑法诉讼法为监视居住正名,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据此,检察机关在查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时,具有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

该作者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其中第三条写到「确定执行地点」问题,文中写道「检察机关可以考虑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以及警示教育基地等场所,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改造,在符合标准后作为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短期内作为过渡」。

中共当局非法的维稳举措已被民间广为熟知,该消息立刻遭到大量舆论反驳,有评论指:当年打压“茉莉花事件”的时候还没有这项规定,公安部特别是北京公安部傅政华等人都敢大规模适时预防性任意拘留、强迫失踪和酷刑虐待,也没见行使什么法律监督权,对这些有组织、大规模侵犯人权犯罪立案调查,反人类条款还需要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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