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你準備進監獄當陳水扁師弟吧!台灣「永社」將向特偵組舉發四大案 要求比照陳水扁限制出境

【博聞社】台灣民間社團「永社」日前組成律師團,控告即將卸任的總統馬英九共犯下任台北市長期間圖利財團罪,擔任總統期間犯洩密罪及觸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及任國民黨黨主席時涉有不當處分黨產等不法行為等共計4案,將於26日將4案罪證送交專門偵辦國家元首、中央政府官員與軍事將領之貪瀆行為,以及國家重大刑事案件的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特偵組),和台北地檢署進行告發,並認為馬英九有逃亡之虞,將同時聲請限制出境,以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高涌誠(網路)

據台灣「風傳媒」報導,永社秘書長、人權律師高涌誠指出,前總統陳水扁卸任後因案遭限制出境,甚至遭到羈押和多次延押,當時陳水扁遭法院合議庭認定應二次羈押和延押的理由,即陳水扁曾任總統,「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而且當時裁定陳水扁延長羈押的合議庭更認為,陳水扁否認犯罪、批評司法,且「卸任總統,影響力未盡失,不能容任在外」,因此,永社的律師團主張,當年法官裁定羈押陳水扁的理由,馬英九因刑事豁免權,於卸任總統後,檢方始可偵辦馬所涉刑事案件,而其時馬同樣具備「曾任總統,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且「卸任總統,影響力未盡失,不能容任在外」等條件,因此法院應比照辦理裁定將馬英九限制出境。

報導指,永社律師團認為馬英九在擔任台北市長期間(1998-2006),免除目前興建中的「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巨蛋)得標廠商遠雄集團的營運權利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此外,其擔任總統期間(2008-2016)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共犯洩密,涉犯1次《刑法》洩密罪,及2次教唆洩密罪,另外還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渉有不當處分黨產等不法行為共計4部分。這4案將分別由律師鄭文龍、黃帝穎、高涌誠和「黨產歸零聯盟」執行長羅承宗提出相關事證,在4月26日赴特偵組和北檢2處告發。

報導稱,鄭文龍曾任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是大巨蛋案調查小組召集人。律師團主要是依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完成的「遠雄大巨蛋案調查報告」,認定台北市政府在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時,於2004年9月23日大巨蛋案議約第三階段「第3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會議中李述德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趙藤雄)跟市長(馬英九)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指出,「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當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台北「大巨蛋」迄今仍爭議不斷,是市政府的燙手山芋(網路)

報導說,然依據台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及台北市府當時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本身之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標案中有明確權利金的規定,「權運權利金」本為台北市大巨蛋案法定應記載事項。

但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竟載明「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證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涉嫌圖利遠雄。律師團認為,馬英九明知違反促參法第11條,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圖他人不法利益,已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的圖利罪,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又律師團認為,馬英九在1990年代曾任台灣法務部長,明知營運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項目,卻在2004年9月20日與趙藤雄的會面中,避開正常議約程序及錄音錄影,擅自放棄北市府應收的「營運權利金」,以修改合約方式圖利遠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所稱之利益,實務見解有認為應包括政府與廠商簽約之「契約利益」,因此雖然大巨蛋尚未完工,但馬任市長時使遠雄不法獲得大巨蛋案「契約利益」應已構成圖利罪。

報導還稱,馬英九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監聽譯文而涉及的洩密和教唆洩密案,引發2013年馬英九與當時立法院長兼國民黨副主席的王金平之間政治鬥爭的「馬王政爭」;此外,馬英九任總統期間存款比薪資高所涉及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馬任國民黨黨主席時處理三中案(國民黨被指賤價出售黨產「中國電視公司」、「中國廣播公司」、「中國電影文化城」),及革命實踐研究院等不當黨產爭議,律師團都將追究其罪責。

不過,「三中案」早在2006年曾由民進黨錢主席游錫堃等人陸續告發,但特偵組在2014年8月就此案涉及的賤賣黨產、背信等案,歷經8年偵查,檢方認為,國民黨在出售持有「三中」部分股權的華夏投資公司股票,及後續出售中視、中廣、中影時,價格與鑑定資料相去不遠,並無賤賣;捲入其中的趙少康、蔡正元也沒有背信、侵占等犯行,昨將全案簽結。

國民黨黨產查無賤賣 三中案簽結
來源:中時電子報(金額單位為新台幣)

永社律師團成員黃帝穎指出,馬英九在黃世銘案中涉犯1次洩密和2次教唆洩密罪,已逾「涉嫌重大」的程度,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有關黃世銘案的相關判決及卷證資料顯示,馬英九的3次洩密罪責已近「罪證確鑿」;且馬於大巨蛋案的圖利罪嫌亦經台北市政府行政調查所指明,而馬英九除曾有美國綠卡,且其直系血親的兩名女兒均為美國籍, 長年滯留美國及香港,馬英九一旦離境,將可以依親等法定事由滯留不歸,此時刑法將難以訴追,因此應依法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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