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两名高考生被同学篡改志愿 均未被录取
|【博闻社】近日,山东胶州某高三学生高考志愿被同学篡改一案备受公众关注,犯罪嫌疑人郭某已被胶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此类案件层出不穷。据媒体8月27日报道,未经受害人同意,用受害人考号和密码登录招生考试网,私自篡改受害人高考志愿,致使未被原志愿学校录取。山西晋城警方近日破获两次此类案件。
据警方介绍,8月1日,晋城市泽州县第一中学学生李某报案,称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且无法修改,致其未被大庆师范学院录取。经民警网上核查、分析研判,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并将其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18岁,泽州县人)与受害人李某系泽州县第一中学同班同学,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未经受害人同意,偷偷使用受害人考号和密码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修改了李某高考志愿,致使受害人李某某虽达到了大庆师范学院录取分数线,但未被该学院录取。
8月1日,晋城市高平市公安局接到高平市第二中学学生魏某报案,称其高考志愿被他人恶意篡改,致其未被山西医科大学录取。经网上核查、分析研判,办案民警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并将其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女,19岁,高平市人)与受害人魏某同为高平市第二中学学生,高考前夕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偷偷使用受害人无意泄露的考号和密码,登陆到山西省招生考试网,对受害人填报的高考志愿的专业顺序进行了更改,致使魏某没有被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专业录取。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魏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已分别被晋城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了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外,篡改考生志愿行为往往还涉及到如何获取考生密码的问题,涉案人员可能触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他罪名。如2012年四川眉山12名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一案,涉案高中教务处副主任徐某及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老师李某、秦某就分别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了七个月到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华社、信息时报报道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