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港人遊行支援烏坎村犯法因為”人數超過上限2人”
|【博闻社】香港支聯會日前發起遊行聲援大陸烏坎村村民的維權行動,警方事後卻去信支聯會,指由於遊行人數逾法例規定而事前未有向警方申請,故去信“提醒”一名支聯會職員,該遊行有可能犯法,要求日後必須遵守香港法例。
港媒引述支聯會副主席蔡耀昌表示,警方今次做法罕見,質疑是小題大做,目的是威嚇支聯會職員。
报道说,警方本月19日發給支聯職員的信件指出,支聯會在本月14日舉辦聲援內地烏坎村村民的維權行動,當日由西區警署遊行到中聯辦人數逾30人,但事前未有按法例通知警方,因此該遊行是未經批准集結;又指遊行當日現場有警員作口頭警告,所以去信提醒該支聯會職員,“無論主辦或參與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你都必須遵守香港法例”。
據了解,當日參加遊行人數有32人,即超過上限30人法例規定上限2人。
法广说,蔡指近年支聯會舉辦過不少類似遊行,由於很多時不會廣泛呼籲市民參加,通常不超過30人,所以未知會警方,即使今次遊行人數超出預期,亦一直和平進行,故不能接受警方發警告信的做法,尤其該信件只是針對支聯會職員,質疑這是小題大做,要威嚇支聯會職員。
根據香港公安條例,市民若要舉行公眾遊行,只要符合下列其中一個情況,則不會受有關規定所限:任何並非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的公眾遊行;任何不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屬警務處處長借憲報公告所指明的性質或類別的任何公眾遊行;純為殯殮而舉行遊行。
One Comment
《公安條例》爭議見政制不全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50729/5089828
終審法院的判案書指出,法例賦予警務處長酌情權限制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基於「公共秩序〔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理由,就已知會將舉行的公眾遊行提出反對,或針對有關的遊行附加條件(下稱「酌情權」);這樣的酌情權太廣泛和太含糊,並不符合憲法的要求。另外,常任法官包致金認為,警務處長對公共集會和遊行事前加以限制的權力,是有違憲法的。由於這些權力是違憲的,所以有關的刑事懲處,同樣亦是違憲的。
這次判決,除了嚴厲批評《公安條例》部份條文違憲外,還揭示了香港政制並不健全,行政與立法兩個部份的運作,都無法保障基本人權。
首先,判案書指出,《公安條例》中,其中一個引起違憲的字眼──「公共秩序〔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是在九七年行政長官辦公室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再由臨時立法會通過。當時的行政長官不是由普及而平等的選舉產生,而臨時立法會的全體議員更全是委任,沒有保護香港市民的基本公民權利。
遊行直擊 學聯抗惡法 繼續公民抗命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00329/13872058
政府2000年修改《公安條例》,要求主辦單位舉辦遊行前事先向警務處處長申請,並須取得不反對通知書,被指為打壓遊行及集會自由,掀起了學聯與公安惡法的十年抗爭,
公安惡法之下的所謂「非法」
http://www.post852.com/30773/%E5%85%AC%E5%AE%89%E6%83%A1%E6%B3%95%E4%B9%8B%E4%B8%8B%E7%9A%84%E6%89%80%E8%AC%82%E3%80%8C%E9%9D%9E%E6%B3%95%E3%80%8D/#!
現行的《公安條例》其實是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條例》於1967年10月公布,11月獲立法局三讀通過。稍對香港歷史有點認識的,都應該知道1967年發生過六七暴動 ── 由香港的「左派」工會發起,涉及謀殺、放炸彈、槍戰等的一連串極其嚴重暴力罪行。循此脈絡,大家自然不難理解,當年制定《公安條例》是要用來對付什麼人的了!
事實上,《公安條例》的條文大多都是取自當時鬧獨立的非洲英屬殖民地。英國下議院亦曾有議員表達關注。1991年代,立法局通過《人權法》,《公安條例》部份條例與之牴觸,港府經檢討後,於1994年刊憲,並向立法局提交《1994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當中包括廢除過往遊行和集會須向警務處申領牌照的條文,改為通知制度,遊行或集會的主辦者只需事前通知警務處處長。修例1995年7月獲三讀通過。
然而,到1997年2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議決1995年通過的《公安條例》修訂,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同年5月,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向臨時立法會提交《1995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增設「不反對通知書」的條文,並且新增警務處處長可憑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保護 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為理由,反對遊行和集會,變相恢復殖民地年代的發牌制度。
變相恢復發牌制度旨在使到警方可以拒發「不反對通知書」,令遊行或集會被變成「非法」,此外亦可以訂立一堆條款附帶在「不反對通知書」,令違反條款的遊行或集會同樣被變成「非法」。而這樣的惡法,就在1997年6月中獲臨立會通過,7月1日特區成立之日生效。這就是1997年之後,不少民間團體都拒絕按臨立會通過的新機制「通知」警方,變相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的由來。九七之後的頭幾年,香港不時都會出現各種大大小小抗議惡法的遊行或集會。惡法一詞,直到近幾年香港傳媒生態的「轉變」才漸漸消失得無影無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