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社論煽動立法會追究其貪污 香港特首梁振英向《蘋果日報》發律師信
|【博聞社香港消息】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今天向香港《蘋果日報》發出律師信,指該報9月8日刊登題為「追究梁振英貪腐是首要工作」的社論,呼籲新一屆立法會議員應追究梁振英涉收取澳洲UGL集團約5,000萬港元款項的貪污指控,內容錯誤、惡毒及惡意指控梁貪污,真正目的是想以失實指控,阻止梁競逐連任權利,強調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權利。
而特首辦發言人確認,梁振英委託薛馮鄺岑律師行於本周一發律師信,《蘋果》則指事件交由律師處理。香港記者協會對梁振英的行動表示震驚及遺憾,指會引發寒蟬效應,窒礙言論自由。
前年10月,澳洲媒體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曾報道,2011年UGL正洽購戴德梁行之際,董事梁振英收取UGL約5,000萬港元款項,涉嫌無向董事會通報,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不過梁振英發出的律師信反駁,澳洲媒體The Sydney Morning Herald於2014年10月15日的報道中,已經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有關協議並非「秘密合約」。
而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亦最少於4個場合,包括2014年10月29日、11月5日、11月6日及11月20日公開回應事件,指梁振英與UGL簽訂的是「離職協議」,是一項不公開的商業安排,屬商業慣例,無須申報。
律師信中先後兩次提到,該社論文章的真正目的,是想以失實的貪污指控,阻止梁振英行使競逐連任特首的權利。
信中又指這種惡意虛假的指控,與《蘋果》在梁振英上台後的多篇報道內容脗合,包括多次以「港共政權」(Hong Kong communist regime)形容政府,及以一種蔑視的稱號「狼英」(Wolf Ying)、「大話英」(Liar Ying)及「689」稱呼梁振英;又稱剝奪梁振英行使《基本法》第26條及《人權法案條例》第21條賦予他競逐連任特首的權利是惡毒的。
梁振英在律師信中向《蘋果》提出兩項要求,包括日後不能再刊登有關他貪污的指控;及在報章與網站以與上述社論同等的篇幅,刊出撤回報道的聲明,而內容亦要先經梁振英本人審批。律師信指,如果在7日內都沒有收到滿意的回覆,梁會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權利。
撰寫該篇社論的盧峯表示,監察當權者、政府官員是新聞工作者的職責,對他們的失誤及不當行為將繼續無畏無懼的批評與追究。
《蘋果日報》總編輯陳沛敏表示,對新聞界發律師信是梁振英一貫作風,但維護新聞自由是《蘋果日報》一向堅持,事件已交由律師處理。
陳沛敏續稱,對於梁先生指敝報阻礙其爭取連任權利的説法,她認為極其荒謬可笑,笑言:「如果有此能耐,真係『與有榮焉』。」
陳沛敏表示,相信梁振英連任與否,正如廉政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主席譚惠珠早前所言,特首的連任條件,其中一個主要因素是「唔會有任何廉署要查嘅事」。
博聞社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