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状告《变形金刚4》未植入标识案宣判 片方赔款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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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社】10月27日上午10点,重庆武隆景区状告美国大片《变形金刚4》一案在重庆市三中法院一审宣判。经过37分钟的判决书宣读,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了合同的全部事实和细节,宣判:《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公司和北京一九零五公司赔偿武隆景区200.9万元,包括部分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诉讼成本等。驳回了《变4》片方美国派拉蒙公司和北京一九零五公司的反诉请求。

事件回溯到2013年12月26日,喀斯特公司(甲方)与一九零五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为“以场景拍摄和台词体现武隆景区品牌和景观”,甲方分四期支付乙方费用600万元,并协助该影片在景区顺利拍摄。

喀斯特公司2014年6月23日在《变4》公映前受邀观看该影片,但电影画面中未能呈现“中国武隆”标识。次日,喀斯特公司函告一九零五公司,要求其确保影片上映后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同月26日,派拉蒙影业回复称,其未将用作拍摄的占位标识改为“中国武隆”标识,愿意通过在全球发行的DVD、电视和数字播放平台中显示正确的标识,并提供一个包含正确标识的特别版镜头用于宣传。2014年6月27日,电影《变4》公映,电影画面仍未呈现“中国武隆”标识。

喀斯特公司于2014年7月诉至重庆市三中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派拉蒙影业退还其已支付的480万元合同价款,并赔偿其封闭景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1.77万元、预期利益损失1200万元以及维权费用等共1300余万元,一九零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九零五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喀斯特公司支付合同尾款、滞纳金、律师费等费用1240余万元。

诉讼期间,派拉蒙影业对与一九零五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异议。各方均围绕“是否构成违约”、“如何承担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认知规律和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如果在影片中仅有神奇景观,则观众无法直观地知晓景观来源;若影片在展现神奇景观引起观众高度关注的同时,醒目地配以“中国武隆”标识牌,则容易让人留下武隆景观神奇的深刻印象,客观上达到推广景区的效果。因此,合作协议对派拉蒙影业应当履行植入义务所约定的场景拍摄、台词体现两项义务,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由于派拉蒙影业、一九零五公司存在差错,客观上导致喀斯特公司通过电影《变4》推广武隆景区的目的严重受损,故二公司存在未全面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基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法院认为,喀斯特公司部分合同目的已实现,本案亦不属于根本违约情形,故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

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等情况,重庆三中院酌定派拉蒙影业、一九零五公司赔偿喀斯特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80万元和维权费用20.9万元,驳回喀斯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一九零五公司反诉请求。

判决后,当事人未表示是否上诉。

中新网/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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