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刘陆峰谈贾敬龙案:体制性障碍,贾敬龙很难逃出生天
|【博闻社】河北贾敬龙因不满强拆,用射钉枪射杀村支书何建华,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一案,引发了多位法学家要求“刀下留人”的呼吁。尽管有劳东燕、于建嵘、张千帆、贺卫方、邱兴隆等知名法学专家谈了很多真知灼见,四川一家媒体近日特别约请刘陆峰律师从法律实务上谈谈贾敬龙的生与死。(刘律师曾经有过刑场上成功救人的经历)
建议最高院改判“死缓”
问:您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该怎样判才合法又得人心?
刘陆峰律师:贾敬龙不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面对汹涌的民意,建议最高院从善如流,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此案在网络上引发关注,很多专家学者高呼“刀下留人”,您有什么感受?
刘陆峰律师:我也认为从维护法律的尊严看,应该“刀下留人”。根据网上介绍的此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书,我最大的感受是后怕!对此不幸事件,我希望死者安息,生者珍重。
问:请问您后怕什么?
刘陆峰律师:我后怕的是,苟且于无法制的社会,无论是何建华,还是贾敬龙,都无法决定自己的生存。二者都是社会制度和法制不完善的殉葬品。
问:对一个死刑案件,为什么有些人同情凶手?
刘陆峰律师:严格来说,公众是同情凶手的,大家都认为他杀人该罚,但事出有因,不应抵命,属其罪当罚,其情可矜,应该说天秤在公众心里是公正的。大家为什么为一位素不相识的杀人犯求情,要求“刀下留人”呢?我认为更多的是一种兔死狐悲的感受,在体制不完善的社会里,好人也会被逼着犯错。
村委会强拆违法,但看不出何建华是恶霸
问:何建华代表的村委会强拆违法吗?
刘陆峰律师:从现有证据看,村委会强拆违法!因为按政府征地拆迁程序,对签了拆迁协议而不拆的,拆迁方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且拆迁过程要通过公证对财产进行登记,以保护被拆迁人屋内财产;至于村委会以没按时取走拆迁款、将其没收的做法,更是违法了。
问:许多网友说死者何建华是恶霸,您认为呢?
刘陆峰律师: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肯定不能人云亦云,我注意到的是,三次村民选举何建华都当选,尽管网上有他两次坐牢和贿选的说法,如果不是我的律师同行们不敬业,那就是何建华真的没什么大问题,毕竟到现在都没有他违法的证据;不知网友们注意到没有,一是2009年2月份开始,河北省石家庄市启动“三年大变样”工程;二是“三年大变样”期间,北高营村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土地总计1436亩,村人均拥有耕地由改革开放前的0.9亩到现在的无地可种;三是在部分征收的土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是村里的,不是何建华个人的,说明何建华作为村里负责人,执行的是上面的安排,拆迁也不是为自己中饱私囊。
贾敬龙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
问:贾敬龙曾向多部门投诉或反映过,一直没有人管,这些部门是否涉嫌渎职?
刘陆峰律师:应该说贾敬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本上穷尽了大部分救济渠道,在投诉无门时,被迫采取暴力手段。这些接受举报和反映的部门肯定涉嫌渎职,但你很难追究,因为这是体制造成的。
问:贾敬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刘陆峰律师:法律对正当防卫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如在强拆现场,对不法侵害人采取适当的防卫行为,可构成正当防卫;二年以后的行为,如要说是正当防卫,那只能说是对社会的反抗。
剖析贾敬龙杀人的根本原因
问:贾敬龙杀人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刘陆峰律师:这个事件的根本原因是体制和法制的问题。
从宏观上,石家庄市要变“村庄”为大都市,像这样大规模的政府行为,如严格按法律程序完成拆迁,效率不可能有这么高,贾敬龙所在的北高营村,短期内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土地总计1436亩,没一起申请法院依法强拆,不可避免的存在暴力拆迁;何建华负责的村委会一定得到当地政府力挺,所以贾敬龙告状无门。在发展和法制上,一般政府都会造择前者,权大于法属体制问题。
从具体案情上,法制和法律严重缺位:何建华负责的村委会在拆迁中有一系列的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扣留贾敬龙的拆迁补偿款,更是剥夺他生存权的犯罪行为,但我们的司法机关却不能保护贾敬龙的基本权利;在依法维权无果后,贾敬龙的低头妥协也被无情拒绝,这既是贾敬龙获得广泛同情的主要原因,也是贾敬龙不能死刑立即执行的客观条件。所以,贾敬龙事件反证了司法改革的紧迫性和依法治国的正确性。
贾敬龙为什么杀人?那是因为对社会的绝望,使他选择了共同毁灭。杀人求死本是他的目的,但一个法制的社会,如真如其所愿判他死刑立即执行,若起不到警示作用和教育意义,那法律就失去了公正。
法院量刑准确,最高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不妥
问:法院判贾敬龙死刑应即执行的理由是否充分、合法?
刘陆峰律师:法院判贾敬龙死刑应该属量刑准确,但最高院的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是不妥的。
村委会与贾敬龙父亲签订了拆迁协议,不管是受威胁也好,受蒙骗也好,村委会是为当地政府拆迁,何建华是官方的有功之臣,且征地为市政建设,是公共利益,法院不认定拆迁违法或一笔带过,在情理之中。且贾敬龙在新房被拆二年之后,选择村里新年团拜会,用私造的违禁凶器射钉枪当众将村委书记枪杀于公共场所,这是谋杀,不是激情杀人,属情节恶劣;且猎杀为政府拆迁的有功之人,也是对当地政府违规造城、违法拆迁的致命一击,从政府角度,法院判后果严重,影响极坏,既在情理之中,也不完全违背法律。
从立法的角度,少杀慎杀是一个原则;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符合死刑量刑的,只有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才核准立即执行死刑。此案中,贾敬龙的父亲尽管签了拆迁协议,尽管贾敬龙也许不是被拆房产的持证人,但这都无法改变村委会违规拆迁,致贾敬龙利益受损的事实。在依法维权无效,委屈妥协被拒,拟新婚的妻子离他而去,拆迁补偿费又被扣的情况下,贾敬龙有预谋的将违法拆迁的主要负责人枪杀,并没有伤害其他人,其主观恶意并不是特别大,从其原因上看,属事出有因;所以,贾敬龙不是非杀不可的,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看我认为贾敬龙难逃生天
问:对立即执行贾敬龙死刑社会反对声这么大,贾敬龙是否能逃出生天?
刘陆峰律师:虽然死缓并非独立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方法而是区别于死刑立即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但贾敬龙适用死缓,基本上就保命了,就逃出生天了。
一位青年为维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万般无奈下选择了暴力,法律理应罚当其罪。从其动机来看,他只针对侵犯其权益的村委会负责人,区别于动机卑劣的谋财害命杀人;从手段来看,他只开了一枪,没有多次加害,区别于手段残忍;从后果上看,对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加害,不属后果特别严重。加之,未来得及发出的短信完全可证明其有自首情节,在有枪的情况下,没有暴力拒捕,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具有这些可宽宥的情形时,既要考虑刑法的谦抑性,不能简单的“杀人偿命”,更要从刑罚的目的及政治、刑事政策的层面和社会效果来把握死刑的度,严格按照可杀可不杀量刑有疑点的案件,采取一律不杀的量刑原则,充分尊重民意,真正践行司法为民。
从法律上,我认为贾敬龙罪不至死;但他杀的是为政府违法强拆的村官,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不能一步到位,在利益冲突加剧,矛盾多发的社会转轨期,要维护社会低成本的运转,为防止更多的贾敬龙出现,我认为贾敬龙是难逃生天的,除非行政干预销声匿迹,依法治国落到了实处。
问:贾敬龙就没活的希望吗?
刘陆峰律师:贾敬龙没有做司法鉴定,无法确认其有精神障碍,既无举报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法庭上好像也无悔罪表现,所以,难。
学者呼吁“刀下留人”有用,但救不了贾的命
问:听说你刚做律师时把一名判了死刑,经复核立即执行的案子改了,救了死刑犯,那又是怎么回事呢?
刘陆峰律师:当时湖北钟祥市冯小明故意伤害前妻,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适用全国人大关于严打的补充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死刑复核后,拟三天内交付执行;冯小明的父亲找到我代为辩护。经我调查,冯小明前妻既有过错,其伤情也只够轻伤,第二天我就托《湖北法制报》记者刘自贤和《湖北经济报》记者向湖北省高院院长李其凡送了“刀下留人”的申请,李其凡院长亲自阅卷后,立即签发了暂缓执行令,后来经重新开庭改判了。这得力于有位好院长,案件属于原判决主要证据有问题;而贾敬龙案如有病历等证明其曾有精神病,且经司法鉴定属实,则可依法减免其刑罚。
问:多位专家学者呼吁“刀下留人”,有用吗?
刘陆峰律师:肯定有用,但很难留下贾敬龙的命,因这是学理解释,且我国成文法在死缓和立即执行上没有明确的界线;专家学者考虑的是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心向背,是法律的普遍性和立法目的,我认为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通知更多是考虑法律的实用性。专家学者的呼吁,彰显了社会对法律公正的渴求和无奈,更让法律的公平公正深入人心,虽救不了贾敬龙的命,但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推动法制社会的到来。
【律师简介】:
刘陆峰 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主任。关注资本市场和民生的法律公平和公正,对一些大案和疑难案件有独到的见解,因近年在媒体上点评了300余起案件,而被媒体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