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不真誠、不莊重的宣誓屬無效 宣誓人喪失公職資格

中國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7日上午經表決,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
中國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7日上午經表決,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

【博聞社】今(7日)上午,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人大今早在記者會上解釋,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公職的資格,故意選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公職的資格。

人大解釋,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不得就任公職。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宣誓。

香港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和游蕙禎10月12日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自行改變誓詞,把「CHINA」讀成「支那」,又披上寫上「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布條,結果被指宣誓無效。

其後,港府認為兩人違反宣誓守則,包括基本法第104條,已失去議員資格,並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裁決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再為兩人監誓。

香港高等法院3日審理案件並宣布押後裁決(擇日宣判) 。

解釋全文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

(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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