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大对贪污受贿案件的处罚力度体现习近平的价值理念

【博闻社综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据中新网消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前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并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据了解,在此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images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今天在就草案修改向会议作说明时说,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此,草案在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下载 (2)

过去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缓、无期的贪官,一般以“度假式”服刑五年以后就可以保外就医。这次出台的法律,无疑敲响了贪官们的丧钟。

时评人邓艾认为,如果这条法案得以通过并付诸于实践,那么可以认为中共对于重特大贪污受贿案件的处理目前基本已经回归本位。纵观历史中共对于重大特大贪污贿赂案件的处理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过程。

中共第一代领导人毛泽东领导集体,历经中国社会黑暗,他们深深知道他们自己造反以及号召民众一起造反最有说服力的的宣传就是指责北洋和民国政府的贪腐,民不聊生。因此,虽然他们自己也不是干净之人,但是对于自己的队伍中出现贪腐深痛恶绝,哪怕是出现一点贪污腐败的苗头也誓以极刑对待。建国初期枪毙革命功臣刘青山、张子善就是典型的一例。

两声枪响中国至少相对廉洁了二十年。

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这一代中共领导人领导之下的二十年,是将中国全面推向贪腐的关键二十年。总体看来邓小平是一个蹩脚的设计师,“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理论、“猫论”本身存在重大的哲学理论缺陷,“两手抓”的结果必然造成偏废社会文明建设这一手,而对“六四事件”的镇压开启了全党全民腐败的大门。

在江泽民执政的十年,可以说是中国社会文明全面回到“旧社会”的十年。在这十年里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社会不公达到顶峰,贫富差距超过国际警戒线,贪污腐败肆虐在中国的每一个角落。从长远看在这十年中取得的经济政绩远远不足以抵消社会倒退所造成的损失。下载 (1)

在江、胡执政的二十年,鉴于对自身利益以及对既得利益集团的考虑,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腐败的实际量刑已经已经远远超过法律的规定。比如,“79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配套的司法解释规定:“贪污超过十万人民币就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实际上在江胡执政期间,即使贪污上亿元,也可以只判个无期徒刑。入狱以后通过包括虚假减刑、假释在内的各种手段“越狱”。

对此,有些御用法律专家解释,对于贪污受贿类犯罪,即使数额特别巨大,也不一定判处死刑。这与国际环境有关,也反映了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毕竟贪污受贿罪行再恶劣,也只是侵犯了财产权利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用剥夺生命权的方式来惩罚就有点不对称。

邓艾先生认为:我根本不认同上述这个观点。相比之下中共对贪腐案件的量刑远远低于伤害案、抢劫案、强奸案等等刑事案件的量刑。但是,要注意到伤害案、抢劫案、强奸案等等刑事案件并不会造成全局性的社会动荡甚至社会崩溃,而贪污、腐败却可以!

——毛泽东认识到这一点,习近平现在也认识到这一点。

事实上,习近平上任以后多次告诫中共,这种贪腐局面继续下去将有亡党亡国的危险。他搞的“打虎拍蝇”的那一套虽然有巩固其地位的成分,但是更多地以实践体现了对贪腐惩罚回归本位的理念。这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以法律形式对这理念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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