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修「警察法」 擴增公安開槍權力
|【博聞社】中國將大幅修改「警察法」,將原有的52條條文擴增至109條,新增條文將明確列出中國警察在五種情況下可使用武器。
據新華社報導,中國公安部網站近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徵求意見,該法涉及警察執法和民眾權利,修改內容受到民眾高度關注,尤其是關於武器使用。
中國1995年通過的「警察法」,對武器的使用只有籠統規定,即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修訂的新法則規定在五種情況下,警察可使用武器。
新法允許中國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二)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凶、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
(四)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物件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五)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警察,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為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直接使用武器。持有武器的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有權根據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武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指,內地確有濫用武器的問題,所以需要法律進行明確的規定和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