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影像被當成“顏色革命”宣傳片標誌 北京女市民李文足怒告公安部

被关押的北京律师王全璋,其律师程海(左)、余文生(右)及妻子李文足,日前到天津要求会见被拒
李文足(中)與律师程海(左)、余文生

【博聞社】中國公安部為教育國民警惕“顏色革命”,製作宣傳片以證“顏色革命”之危害。其中北京女公民李文足更被當成是“顏色革命”的煽動者,其圖片影像被用於有關宣傳片中。李文足不滿公安如此沒有根據對他亂扣帽子,昨日入狀怒告公安部長郭聲琨,要求郭聲琨及公安部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為她恢复名誉。

李文足是北京人权律师王全璋之妻。王在去年709大抓捕中被當局拘捕至今。李文足不滿自己的影像多次出現於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的影片中,甚至被冠上「意圖在中國挑起顏色革命」的大帽子,18日決定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博聞社去電詢問李女士此案是否已申請立案時,李文足表示狀書已經送東城區人民法院,院方表示稱將按規定於七日內給予答覆,屆時即可得知是否成案。

李文足表示,明白此類告官成功率微乎其微,重要的是她要讓當局明白,不能隨隨便便給公民扣政治帽子。她並不擔心成案後纏訟所需的精力及資源,「我只在乎是否成案,如果能成案,就太好了!」因為此案事關公民和法律的尊嚴。

李文足女士的行政起訴狀指,她於前兩天从朋友处得到公安部微博(打四黑除四害)播放的7分25秒的视频,里面有她的影像多次出现,那是她去年夏天丈夫被失踪後,她為寻找丈夫在天津市二中院门口要求释放丈夫的片段,就被当成“颜色革命煽動者”,收進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宣傳教育片中,解說把她說成是“意图在中国挑起颜色革命的人”!

李文足和她的儿子
李文足和她的儿子

31歲的李文足指,如果她真的是公安部宣傳片中所指的“挑起颜色革命”煽動者,为什么公安部不把她速速抓捕立案侦查?为什么不起诉到法院给她定罪?而任她“逍遙法外”,只是在公安部的有關網站上大肆传播,對她抹黑?

李文足表示,公安部此舉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给她及亲人朋友造成极大的恐惧,令她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她決定依照《行政诉讼法》起诉公安部以及公安部長郭聲琨,要求公安部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採取措施為她正名,恢復名譽,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王全璋任職的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其主任律師周世鋒涉709大抓捕案,被指「顛覆國家政權罪」,王全璋8月4日被正式刑拘當日,周世鋒被判刑7年。在同一律師事務所工作的李和平及其弟李春富律師,亦分別被當局以涉嫌顛覆罪批捕。

下為李文足女士的行政起訴狀內容: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文足,女,汉族,家庭主妇,住北京石景山区八角中里18号楼4单元501。
身份证号:422823198504050621
电话:186940199xx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4号
电话:010—65253709
负责人:郭声琨 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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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足(左)與709被捕者家屬

案由:行政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把原告影像放入“颜色革命”宣传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责令被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从朋友处得到公安部微博(打四黑除四害)播放的7分25秒的视频,里面有原告的影像多次出现。原告发现自己竟然被公安部列为“意图在中国挑起颜色革命的人”!

这实在是令人费解:原告是一名家庭主妇,一直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原告的丈夫是一位律师,2015年夏天被失踪,原告在寻找丈夫的过程中,在天津市二中院门口,要求释放丈夫,这就被当成“颜色革命者”被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了吗?

原告出身小山城,做过导游,开过时装店,就喜欢带个孩子逛个街买买衣服美美容,对“颜色革命”实在是一无所知。看了此视频后专门请教了媒体朋友,才知道原来把中国共产党的“红色江山”变为其它颜色,叫做“颜色革命”!

原告更加百思不得其解:如果原告这个草根族家庭主妇做了依法寻找丈夫的最最正常不过的事情就叫“颜色革命”,那“颜色革命”也太容易了吧?

而且,如果照公安部微博所宣传的原告是“颜色革命者”,北京石景山区的公安就住在原告所在单元2层,每天24小时监控原告的日常行踪,为什么不把原告速速抓捕立案侦查?为什么不起诉到法院给原告定罪?反倒在公安部的微博上大肆传播抹黑?

王全璋律師
李文足的丈夫王全璋律師

所以,原告认为公安部发布的这个视频把原告的影像放在“颜色革命”宣传片中进行全国范围的播放,误导公众把原告当成“颜色革命者”,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及亲人朋友造成极大的恐惧,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

现特依照《行政诉讼法》向贵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李文足
2016年12月18日

附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在视频中图像截图。
3、视频网址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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