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方宣佈对雷洋案5警不予起訴 雷洋家属:完全不能接受!
|【博闻社】12月23日下午,北京检察微博号就雷洋案作出“权威发布”,称“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雷洋家屬馬上迴應表示“完全不能接受”。
北京检察微博发布概要如下:
■2016 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张某某等 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疗保健店附近执行便衣蹲守、打击任务。
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疗保健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 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进行盘查。
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
在车辆行驶至龙锦 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
其间, 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 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
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时55分被宣告死亡。
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
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邢某某等五人在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吸入性窒 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致执法对象未得到及时救治,以致发生死亡结果。
且事后故意编造事 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
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 开展执法活动,对雷某执行公务具有事实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执法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
同时,检 察机关已向纪检机关通报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 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雷洋家属第一时间作出如下声明:“对于丰台区检察院作出的对邢永瑞等五人不起诉的决定,我们家属完全不能接受这个决定和不起诉决定,也不能同意对雷洋涉嫌嫖娼的认定。将依刑事诉讼法176条、177条的规定,在7天内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提起监督程序。”
12月23日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在“权威发布”后就邢永瑞等五人玩忽职守案回答了陆媒记者的提问:
记者:“雷某事件”社会广泛关注,为何移送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依法介入开展案件初查。
记者: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案发当日为何出警?是否存在网上所说的“打击报复”“钓鱼执法”等问题?
丰 台检察院负责人:经查,涉案警务人员出警是依法执行公务,网络上流传的所谓的“打击报 复”“钓鱼执法”等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记者:目前,检察机关有哪些证据证明“雷某接受了有偿性服务”?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经查,案发当晚,雷某在家中就餐后离家,于21时许到达龙锦三街进入涉案足疗店,接受了张某提供的有偿性服务。雷某支付人民币200元后 从足疗店前门离开,沿龙锦三街向西行走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并依法盘问。
上述事实,有涉案足疗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有雷某精液、张某生物学痕迹的避孕套等 物证,DNA检测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印证。可以认定案发当晚雷某在涉案足疗店接受有偿性服务属实。
丰 台检察院负责人:2016年5月7日21时许,雷某从涉案足疗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 某等人立即追赶,在龙锦三街与霍营西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处对雷某进行盘查,并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雷某试图逃跑,邢某某等人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雷某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对雷某采取揪头发、用手臂围圈颈项部、手摁后颈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膝盖、腿部及摁压四肢等方式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将雷某带 上执法车辆。
后在驾车押送雷某返回龙锦苑东五区南门途中,邢某某掌掴雷某面部数下。邢某某随后带领孔某等人进入足疗店开展执法活动,并安排周某、孙某某、 张某某违规独立看管、驾车押送雷某,周某在车内辱骂了雷某。
当车行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大声呼喊、激烈反抗。 邢某某等人再次向雷某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并采取脚踩颈面部、腿压左臂、膝盖压制肩部、摁压四肢、拖拽手铐链、拖拽上车等方式再次对雷某进行徒手控 制,并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
后雷某停止呼喊、不再反抗,身体反应出现明显变化,处于瘫软状态。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 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
待邢某某等人将雷某送至医院抢救时,雷某已无生命体征。在警务人员要求下,医院经抢救后于当日22时55分宣布雷某死亡。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鉴定意见表明,雷某符合 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为,雷某不是被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故意殴打致死,雷某体表的擦挫伤均为非致命伤,但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 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
记者: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提到雷某自身具有妨碍执法的行为,这是指的哪些行为呢?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雷某在接受有偿性服务后受到盘查,且邢某某等人多次明确向其出示警官证、告知警察身份 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执法,在第二现场试图跳车逃跑,向现场围观者称邢某某等人是“假警察”、谎称自己亲属在东小口派出所工作,要求围观者阻止 民警将其带离。雷某的上述行为属于阻碍执法行为。
记者:检察机关根据什么认定五名涉案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丰 台检察院负责人: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控制雷某过程中,违反《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不正确履行 职责和不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使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颈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以及辱骂、掌掴雷某面部,安排辅警、保安员独立执行看管、押送雷某 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雷某情绪激动,继而产生挣扎挣脱、扭动呼喊等一系列剧烈活动,雷某体位呈现站立、跪立、侧卧、俯卧、仰卧等变化。
同时,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仍采用拽拉手铐链等方式,继续进行执法活动,延误了抢救时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尸体 检验鉴定意见,邢某某等人的上述执法行为,对雷某形成了巨大的外力作用,引发其剧烈活动和体位变化,造成雷某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因此,邢 某某等五人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职务和不正确履行职务,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记者:既然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为何检察机关还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丰 台检察院负责人:从整个案发过程来看,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的控制行为,目的是为了完 成执法任务,虽有辱骂和掌掴面部等轻微暴力和滥用职权行为,但该行为不是导致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应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进行定性。
看来习大还是要仰仗刀把子们 虽然拔掉了老刀把子康师傅 但其他的刀把子软抵抗他也没办法 这核心的成色比毛邓还是要差不少
狗腿子会不会暗中留一份清单自保,把太子党主子们送上【断头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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