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通過決議 京晋浙三地监察委明天即可執法 可對公職人員扣查处置
|【博聞社】12月25日下午,中國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将合并的机构以及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免方式和职责等。
根據該決定,监察委员会不但可對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還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換言之,監察委實際上具有紀委和檢察院的功能!
而有關決定從明天(26日)即實施,換言之,上述三省市的監察委從明天開始,就可以對所有公職人員「依法監督,拘查置留」!
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属于反腐败国家立法中的修改行政监察法和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
决定全文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试点地区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博聞社/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