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房主开奔驰撞人后被打

【博闻社】8月28日上午南宁兴宁区大鸡村,身穿黑色制服的黑社会强拆,房主驾驶奔驰车闯入现场,后奔驰车被挖掘机击穿车前盖,房主遭数十人暴打。当地通报,2名城管及房主余某受伤。

另据网传受伤人员情况图显示,事件至少造成国土局、政法委、城管等多部门8人负伤,其中,含车主在内3人重伤,已住院治疗。不过,该信息未获官方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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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揭拆迁违法:
兴宁区政府拆迁办存在明显违法情形

  (一)兴宁区拆迁办的征地行为无法律依据

  1、兴宁区政府征地未进行公告,也没有听取被征地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未告知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条也规定: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然而,时至今日在鸡村均未发现有兴宁区政府粘贴的任何公告,政府也没有就征地事宜召集过全体村民或被拆迁户召开会议,听取意见,更没有告诉村民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与此同时,兴宁区政府拆迁办并未能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立项建议书、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3、兴宁区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以极低的价格非法套取信访人的土地。
  由于兴宁区政府违法强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遭到了信访人的反对,该拆迁办人员就直接通过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将信访人的宅基地“买”到手。据代表们反映,“卖地协议”上的价格才每亩13万元。而实际上,南宁集体土地的价格在2012年2月之前的成本价格每亩就是23万元,2012年2月1日之后,就是每亩92万元。
  事实上,这些签字的村民代表并不能代表信访人,因为村民代表都不在拟征的片区内。对与其利益毫无相关的事项,村民代表是无法代表村民的,由其签字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二)兴宁区拆迁办的强拆行为无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第42号)规定:各地要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要严把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资金以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坚决不准实施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第十五条规定:超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城区或开发区征地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补偿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宁区拆迁办根本就没有按照上面的程序进行征地、拆迁。一直是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信访人尽快签订协议、搬迁。
  哪怕信访人的建筑物不符合土地规划,构筑物重建、扩建的,那么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兴宁区政府拆迁办是没有权限对信访人的房屋进行强拆的。

  (三)兴宁区政府拆迁办的补偿标准无法律依据

  首先,兴宁区政府拆迁办据以补偿的依据文件——《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0号)是违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南宁市是没有权限制定土地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必须是省一级单位,而南宁市仅仅是省会城市而已。
  另外,信访人房屋不存在抢种、抢建的违法情形。信访人的建筑物均建于2011年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和国家新农村建设精神,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拆除陈年的危房,盖起新楼房是国家政策鼓励的结果,符合法律要求。为了集约用地,国家提倡集体住宅建议层高在2层以上。因此部分村民在宅基地和空闲地上翻新房屋,是响应国家新农村建设号召的结果。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明材料,经核实确属一户一宅和未建设住宅的,按定额方式进行补偿。事实上造成证件不齐的原因大多数是因政府的不作为造成的。兴宁区政府为了在征地中减少安置成本,早在2000年至今就不给该村民以任何原因、理由申请房产证或准建证。人口越来越多,不新建、改建、扩建,这些后代又在哪安身呢?!
  因此,兴宁区拆迁办的补偿标准并无法律依据,其对违规建筑的认定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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