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妇女儿童者11月起将受刑罚

U12774P1T1D32265893F21DT20150902081913【博闻社综合】中国警察网报道: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在收买同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是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立法的根本转变。

有网友质疑公安部说法,认为遵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发生在11月1日之前的收买妇女儿童行为,自首不自首都没溯及力。

网友们赞赏修正案是一大进步的同时呼吁要大力宣传,因为多数收买妇女儿童者身处老少边穷地区,较少接触电视、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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