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七警圍毆佔中示威者全部判監兩年,不可緩刑

【博聞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七名香港警察於2014年10月爆發的佔中行動期間,襲擊圍毆示威者曾健超,早前被判「襲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成, 還押三天後,法庭今早宣布,七名被告全部判監兩年,不可緩刑。第五被告陳少丹的普通襲撃罪則判監一個月,同期執行。

7名被告依次為總督察黃祖成(50歲)、高級督察劉卓毅(31歲)、警長白榮斌(43歲)、警員劉興沛(39歲)、陳少丹(33歲)、關嘉豪(33歲)和黃偉豪(38歲)。

法官杜大衛今早簡述案情後稱,當天示威者被捕後應被帶上旅遊巴或私家車,載往中區警署,但眾被告則將曾健超帶到添馬公園變電站襲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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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被告是第一個踢曾的人,第三被告則捅他、踩及踼曾,第四、五和六被告均有參與襲擊,首、次被告則旁觀。

法官強調,警員有責任防止任何人犯罪,包括警員犯罪,但他們兩人作為現場較高級的警察,旁觀襲擊,意圖和實際鼓勵支持其餘被告向曾健超施襲。

法官稱有充份考慮求情理由,並指求情信均對被告高度評價。法官又引述求情陳詞指,警隊在佔中期間要長時間工作,又要面對示威者的暴力和侮辱,無疑包括被告的所有警員均在極大壓力下工作,其中第一、二和六的代表律師均要求判以緩刑。

公眾信警員護法紀 必須判阻嚇刑罰

然而法官引述上訴庭案例稱,公眾信任警員維護法紀,若有警員違法,有必要判處阻嚇刑罰,以維持公眾的信心。

法官指,今次事件廣被國際傳媒報道,亦破壞香港國際聲譽,又令警隊蒙羞。法官指,即使曾健超犯法,警員面對很大壓力,也非把曾帶到變電站襲擊的理由。官指因案件太嚴重,監禁是合適刑期,不適合緩刑。

法官指兩年半刑期是恰當,考慮各被告佔中時面對很大壓力、沒有案底、於警隊中服務社會,定罪後他們將失去警員工作,或失長俸,故減刑6個月,即全部判監兩年。第五被告陳少丹的普通襲撃罪則判監一個月,同期執行。

七警聞判冷靜 駱應淦:首被告考慮上訴

七警聞判後表現冷靜,其中第二被告劉卓毅表現得頗落寞。

代表首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於庭外表示,他指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可判囚三年,今次所判的兩年刑期不可算太重,法官亦有其判刑理由。

他表示第一被告考慮就定罪上訴,亦會其他被告方面商量。被問到首被告對判刑反應如何,駱稱「梗係唔開心啦」。

他又透露,開庭時他向法官提及、過去兩日收到的逾千封求情信中,包括數名區議會主席所寫的信,但無透露具體身份。

駱應淦又指,收到逾千封求情信中,並沒包括立法會議員和官員,至於有否包括警務人員,駱則表示不清楚。

至於會否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駱表示「無咁簡單」,因若被判的刑期長,一定要有好很份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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