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因贪污受贿近3000万获刑15年 落马或涉天津大爆炸

【博闻社】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杨栋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杨栋梁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杨栋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栋梁先后担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9万余元。

1999年4月,被告人杨栋梁在担任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期间,以所在单位向天津市工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多划拨25万元基建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疆路保疆里小区5-501房屋一套,并未进行国有资产登记。2001年4月,杨栋梁调离市经委主任时,未向天津市经委移交该房产。天津市经委也不掌握该房屋。经鉴定,该案房产价值人民币27.08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栋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鉴于杨栋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5月起,杨栋梁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他是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据报道,杨栋梁出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后,”随即签署《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15年8月12日夜间,天津滨海区危化品仓库发生爆炸。据新浪微博用户名”蓝鲸财经记者工作平台”发表的信息,事故发生的第二天,身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的杨栋梁赶赴天津指挥救援。”8月16日晚和17日晚,杨栋梁连续两天参加了国务院工作组和天津抢险救援指挥部联席会议”。

2015年8月18日,中国国务院”决定成立由公安部牵头,有关部门和天津市政府参加的(天津港)爆炸事故调查组,已全面开展调查”。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杨焕宁任组长。此前曾有报道称,调查组本来由杨栋梁担任组长。

北青报在微信的公号“政知圈”推出的《天津爆炸“头七”,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落马》一文中披露,他们“从一位天津纪检系统人士处获知,杨栋梁这个人私心很重,在当天津副市长的时候,就有很多人举报他,不乏天津的一些老领导老同志。典型的带病提拔。对杨的秘密调查已有半年之多,爆炸这个事只是“契机”。

央视/德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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