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夙生律师对抚顺市望花区法院提起诉讼

【博闻社】2017年5月12日,迟夙生律师的委托代理律师朱育娟、实习律师朱艳杰,已将迟夙生律师起诉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侵害其名誉权纠纷一案向侵权结果发生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由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微信号发布。

以下为起诉状内容并同时申请对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9日早8点30分-11点30分的全部各个角落监控录像(包括但不限于单位门前、办公大厅、第三审判法庭、办公区域走廊等)及全院的执法记录仪,及非法扣押迟夙生律师的手机和电脑予以证据保全: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迟夙生,女,1956年4月11日生,身份证号230203195604111242,汉族,职业:律师,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兴海社区404组,电话:0452-2689060。

被告: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负责人:郭赋,职务:院长

地址: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6号,电话:024-57567333。

诉讼请求

第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第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在被告官方微博上、被告官方网站上、辽宁日报、辽沈晚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黑龙江省日报、新晚报、齐齐哈尔日报上刊登道歉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7 年5月9日18时25分,被告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开发表了题为《关于网传迟夙生律师发布的参与本院代理案件有关质疑的调查说明》 (以下简称说明)的文章。被告发表的文章主要涉及两个部分,分别为:2017年5月8日事件情况及2017年5月9日事件情况。被告公开发表的文章内容严 重与事实不符,且严重的损害了原告作为执业律师的名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在公开发表的“说 明”文章中称:上午11时35分,发现原告代理律师迟夙生在网上发布质疑法院庭审的微博。此内容纯属造谣,是严重的诬陷。原告从来没有发布过质疑被告庭审 的微博。原告当时手机、电脑均被被告工作人员抢走,直至2017年5月11日17时34分,原告才补办了手机卡,才发布了微博。

第二、针对2017年5月8日事件情况,被告公开发表的文章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作为被告审理的企业抚顺大东贸医药有限公司诉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工商行政许可(营业执照)一案代理律师。由于原告代理的是“民 告官”案件中的“民”,“民告官”案件本来就难。被告明显偏袒官方、故意隐匿官方所举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仅给抚顺大东贸医药有限公司20页的官方举证材 料。原告作为工作多年的律师,感觉到被告绝对有帮助官方隐匿官方必须提供的证据不给原告的可能。故于5月8日开庭前一天,专程前往被告处找案件主办法官阅 卷,欲查明官方是否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内提交了做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确认官方已经提交了证据及规范性文件而被被告隐匿,还是官 方自身没有提交。审判长张耀光和一位手持案件卷宗的女性工作人员拒绝让原告阅卷,而非被告在“说明”文章中所称的“5月8日上午11时,原告代理人迟夙生律师到本院提交该案件的代理手续,并要求本院向其提供原告起诉状、原告方举证通知书及被告答辩状。” 原告作为一名从业38年的老律师,庭前认真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是原告的工作习惯。在第二天上午就要开庭的情况之下,原告要求阅卷,阅的是案件的全部卷宗材 料,关键阅的官方提交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被告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所举证的证据。被告公开发表的文章没有尊重事实、避重就轻,污蔑 原告仅仅是要求查阅起诉状、原告方举证通知书及被告答辩状,把原告说成是仅查阅起诉状、原告方举证通知书及被告答辩状的低水平律师,如此描述是对原告作为 长期执业律师职业素养的一种诋毁、是对原告严谨工作作风的一种贬损。

第三、针对2017年5月9日事件情况,被告公开发表的文章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1、 被告在公开发表的“说明”文章中称:“5月9日上午9时本院开庭审理该案,9时30分法官高辉因考虑到开庭前,迟夙生律师进入本院后,已经在“一直播”发 布开庭预告。法官高辉担心其在庭审过程中继续直播,来到律师席前,发现律师迟夙生使用的苹果电脑页面显示的内容是正在进行的庭审笔录的实时内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庭审纪律中关于 “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实施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要求迟夙生律师关闭电脑,被其拒绝。”不是事实。首先、原告正在使 用的电脑内容是代理词,不是庭审笔录。其次、新浪微博的“一直播”是手机软件,目前还没有在电脑使用的“一直播”软件。被告声称的“发现律师迟夙生使用的 苹果电脑页面显示的内容是正在进行的庭审笔录的实时内容”是对原告执业素养的公然贬低。同时在新浪“迟夙生律师”的微博上并没有发现被告声称的“庭审笔录”。被告在其公开发表的文章中诋毁原告不遵守法庭纪律的行为是对原告律师职业形象、职业素养的一种公然贬损。

2、被告在公开发表的“说明”文章中称:“随后,迟夙生律师拿起手机拍照,继续实施直播行为,并大吵大闹。见此情景,审判长张耀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对 于不听劝诫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的规定,宣布休庭,并指令法警将迟夙生律师带出法庭。”此处言论纯属造 谣诬陷,原告是在电脑被抢走,且对将和原告一起出庭的抚顺大东贸医药有限公司的出庭代理人刘晓东施暴时才开机“一直播”,被告污蔑原告在庭审时“一直播”庭审现场,原告作为一名老律师,深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庭审纪律中关于 “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实施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被告竞以如此低劣的手段及言论污蔑原告足以说明被告发表文章内容不真实,是对原告职业形象的一种诋毁,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3、对于原告倒地一事

原告本人常年代理全国各地当事人的不同类型案件,行走不至于倒地。原告根本没有自行倒地之说,是被告工作人员暴力拖拉所致。被告发表的“说明”内容中称“迟夙生律师在自行走出法庭下楼梯时倒地”是对原告身体状况的严重贬损,严重贬损了原告的形象,其目的是掩盖其暴力拖拉原告致伤原告的基本法律事实。

4、被告在公开发表的“说明”文章中称: “整个过程中,法警未有任何拉拽和过激动作。”是无耻的谎言! 被告法警之暴力令人发指,众多旁听目击者强烈要求出庭为原告作证,并主动向中外媒体证明了真相。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为掩盖其拒绝原告阅卷、私自扣押原告电脑手机、严重侵犯律师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原告身体健康、拟枉法判决的行为,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开发表了与当时发生的事实严重不符的文章,原告作为一名执业38 年的老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尽职尽责,历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从无丝毫违法事实。尤其是2017年5月8、 9两日在望花区法院的工作严谨认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官方微博作为法院的微博竟然污蔑贬损原告,前后谎话连篇,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已扩散到全国各 地。被告发表的种种言论是对原告执业律师名誉的一种贬损、诋毁,已严重侵犯原告迟夙生律师的名誉权。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现依 法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建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迟夙生

2017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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