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被非法拘禁4天维权24年 索赔5亿获赔2千多

【博闻社综合】因遭当地法院副院长非法拘禁4天,辽中陈女士申请了国家赔偿索赔5亿元前后历时24年。9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最终判决赔偿陈女士误工损失802元、伙食费60元、雇车费3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据新华网报道,陈女士是辽中县一名个体业户。1991年,陈女士因纠纷被他人起诉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判决陈女士承担相应责任。1993年5月13日,陈女士再次来到法院,要求时任辽中法院副院长的杨某予以答复,并与杨某发生口角。杨某以辱骂审判人员为由,批准对陈女士作出的拘留决定,对陈女士拘留15日。

当天,陈女士被送往收容审查所看管。1993年5月17日,陈女士在收容所出现大出血症状。当日,辽中法院决定对陈女士解除拘留。陈女士实际被拘留4天。

此后,陈女士踏上了维权之路。2002年1月16日,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认定杨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无辜的而予以非法拘禁,是一种非法拘禁行为,但因系在工作当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视为犯罪,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陈女士不服,向检察院申诉。2002年12月17日,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维持不起诉决定。

2014年8月12日,陈女士向辽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人身财产直接损失1亿元,市场经营停业直接损失1亿元,子女中学失学影响工作分配直接损失2亿元,拘留造成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及导致法院受理13起案件全部驳回的各项经济损失1亿元,共计5亿元。

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辽中法院决定对陈女士的拘留行为,已被检察院确认为“是一种非法拘禁行为”,且是在工作当中行使的公权力,因此应对陈女士予以赔偿,决定赔偿陈女士被拘留4天的误工损失802元、拘留伙食费60元、雇车费300元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对于其他损失,因不是非法拘禁所直接造成,陈女士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辽中县人民法院不予赔偿。

2015年3月16日,陈女士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仍坚持索赔5亿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辽中法院对陈女士司法拘留4天已被检察机关认定为非法拘禁行为,故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陈女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陈女士要求赔偿身体大出血、停业23年、子女失学误业及其它损失5亿元的请求,因辽中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并没有对陈女士的身体造成伤害,陈女士在拘留期间身体出现大出血症状并不是辽中法院造成的。因此,辽中法院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要求赔偿停业23年的损失、子女失学误业等损失,因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定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辽中县人民法院赔偿决定,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21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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