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返京男子感染母亲获刑八个月 鄭州男子隱瞞歐遊史獲刑1年半
|【博闻社】中国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法院审理多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月3日下午,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通报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案件。蓝向东介绍,当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
法院查明,被告人常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2020年1月23日凌晨,在武汉市即将实施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前,被告人常某驾车带其妻儿赶赴湖南省长沙市,后乘飞机抵达北京市。于1月24日凌晨入住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与其母、兄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期间,常某未报告武汉市居住史,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其母出现咳嗽、低烧等症状后,常某安排其妻儿另行租房居住。其母于2月16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常某于2月18日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属于病原携带者,即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与其密切接触的28人被隔离。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作为武汉返京人员,在明知北京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返京后未如实报告,未主动居家隔离观察,主观上具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故意;常某属于病原体携带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后其母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并造成新型冠状病毒向社会传播的严重危险,导致20多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防疫部门在对常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常某能够配合说明活动轨迹,目前亦未发现其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较大范围的传播;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鄭州男子隱瞞歐遊史 獲刑1年半
最高檢聯合公安部發布涉境外輸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其中河南某公司勞務派遣人員郭某鵬在疫情期間隱瞞歐遊史,導致40多人需隔離觀察。法院周五(4月3日)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郭某鵬有期徒刑1年半,他當場表示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郭某鵬2月29日從鄭州乘火車至北京;3月1日從首都機場乘飛機經阿聯酋阿布扎比中轉到意大利米蘭,2天後乘飛機抵達法國巴黎。他之後沿此前路線輾轉返京,於3月7日到達首都機場,當日下午乘火車返回鄭州家中。
郭某鵬3月8日、3月9日曾乘地鐵到位於鄭州市鄭東新區的公司上班,並在公司就餐,下班乘坐地鐵回家,其中9日下班後出現發燒、喉嚨痛等症狀,遂自行到藥房買藥服用。
鄭州市公安局警員翌日發現郭某鵬近期曾出入境,遂致電核實,惟他未接電話,其後聯絡家屬了解,但對方否認郭曾去過國外。當局調查、核實郭某鵬出入境軌迹後,立即將他送至集中隔離點觀察,隨後確診。經排查,與他密切接觸的40餘名人士均已隔離觀察。
北京日报、东网等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