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每户判赔3000元 业主上诉女婴家属未拿到钱

【博闻社】4年前,四川遂宁油坊街,周先生的妻子推着不满一岁的女婴散步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砸中了孩子,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警方调查和多方寻找肇事者未果,周先生将整栋楼的住户起诉至法院。9月5日,记者获悉,近日,船山区法院在事发楼栋外张贴了公告,向未领取到判决书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进行公告送达,每户补偿3000元。

女婴父亲周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妻子目前有了一名儿子,刚满3岁。法院一审判决后,由于处于上诉期,他还没有拿到钱,而且已经有个别业主上诉了。

2016年11月11日,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今年8月24日,时隔近4年,该案终于宣判。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庭审现场:案情存在3大焦点

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2、承担责任的主体?3、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争议点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认为,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

争议点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

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关于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争议点三: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

红星新闻/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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