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被歐盟列入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

【博聞社綜合】台灣的中華民國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1日晚間發布聲明表示,由於歐盟執委會與當地時間1日將中華民國列入「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中,漁業署將積極與歐盟溝通,並提出漁業管理改善措施並落實執行,化解雙方歧見,期能儘速從該名單中除名。

聲明指出,歐盟根據其在2008年制訂的「第1005/2008號『防止、遏止及消除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 IUU)規範」,認定台灣是遠洋漁業發達國家,原應對漁業管理有更高標準,能與歐盟合作共同打擊IUU漁業活動,但實際上台灣的漁業管理法規不足以打擊IUU漁業活動,指認我國為不合作第三國,列入警告名單。根據歐盟的規範,如第三國無法履行國際法所要求之船旗國、港口國、沿海國或市場國責任,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制止及消除IUU 捕魚行為時,歐盟執委會得將該國列為打擊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進一步可採取禁止該國漁產品輸銷歐盟等制裁措施。

漁業署在聲明中對歐盟的作法表示不解,表示台灣與歐盟自2012年7月開始進行打擊IUU漁業議題諮商,開啟對話機制進行合作,迄今已與歐盟進行4次漁業高層雙邊會談,及多次技術層級諮商,達成多項合作打擊IUU共識。該署為落實與歐盟合作打擊IUU漁業共識,推動多項管理措施,包括漁業法修正、遠洋漁船裝設漁獲電子回報設備(e-logbook)、卸魚聲明機制、國內外指定港口卸魚或轉載檢查、建立跨國水產貿易商稽核機制等。漁業署並表示,台灣與歐盟雙邊溝通管道暢通,最近一次雙邊諮商於3月在台北舉辦,該署已於歐盟要求期限內回應歐盟觀察事項,並提出強化打擊IUU漁業活動承諾,因此對歐盟未就台灣的回應及承諾事項提供評論,即指認台灣為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感到不解。

漁業署表示,被歐盟列為黃牌國家後,台灣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現階段仍可正常輸入歐盟,對於產業尚無立即之衝擊。但未來需與歐盟進一步諮商並獲取歐盟理解我國漁業管理符合歐盟期待,避免遭歐盟進一步將台灣列為打擊IUU漁業不合作國家,致漁獲物無法輸銷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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