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首案定罪 唐英杰煽动分裂国家等两项罪成
|【博闻社】香港首宗涉嫌违反《国安法》的案件,27日由法院进行裁决。被告唐英杰两项控罪“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罪名成立,两罪最高可判囚终身。
综合香港01新闻、香港电台和《星岛日报》报道,24岁的唐英杰在去年七一回归日,驾驶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中英标语旗帜的电单车,冲撞三名警员,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三项罪名。
香港高等法院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彭宝琴、杜丽冰及陈嘉信在27日下午3时进行裁决,判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罪成,而危险驾驶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则无须处理。案件押后至周四处理求情。
根据《香港国安法》,煽动分裂国家罪情节严重者可被判监五至10年,情节较轻者,可被判五年以下监禁、拘役或管制。至于恐怖活动罪,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
报道指,唐英杰下午被带入法庭时和律师倾谈,表情尚算轻松,得知判决后亦表现平静。
两项罪名中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是指,唐英杰于去年7月1日在香港由东区海底隧道至湾仔谢斐道和柯布连道交界一带,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另一项罪名恐怖活动罪则指,唐英杰于同日同地,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即针对人的严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致三名警员重伤。
控方指出,《香港国安法》于去年7月1日生效,同日有市民在港岛区示威。当时被告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旗帜的电单车,由东区海底隧道,驶至中环、金钟和湾仔,途经三条警方防线,并多次被警员喝停,被告均未有理会,有在场市民见状发出欢呼声并拍掌。
有曾尝试截停被告的警员供称,被告冲向警方时,与警员距离只有两至三米,有警员曾向被告电单车发射胡椒球弹,但未击中被告。后来被告冲向一个约有25名警员的防线时,多名警员均有大叫停车,但被告未有理会,反而加速。
不过辩方指,当时有警员将手上盾牌掷向被告,令被告分神。政府化验师曾卓南指,推算被告的电单车撞到警员前,时速约为20公里,而涉案片段显示,涉案电单车的刹车灯曾亮起。被告与警员相撞后亦从电单车堕下,电单车并有漏油。
唐英杰案还有两个“例外”:持续十五天的审判是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的,与香港司法传统构成决裂;另外一个例外就是三名法官是由香港行政当局指定,专门审判国安案件。
香港目前超过60人被以国安法起诉。被国安法起诉或者等待审判的人,包括苹果日报创始人黎智英,他们中大多数没有获得假释,一直囚禁牢中。
联合早报/法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