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黄耀明被捕后获保释 香港廉署:涉嫌在2018年立法会补选中舞弊

【博闻社】香港歌手黄耀明8月2日早遭廉政公署拘捕,疑牵涉2018年立法会补选。黄耀明事后回覆:“今朝清早被拘捕,现已保释。”廉政公署发布新闻稿称,落案起诉一名2018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候选人及一名歌手,控告二人涉嫌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向他人提供娱乐以诱使他人投票给该候选人。

综合香港媒体报导,多次公开表达对香港民主派的支持,现年59岁的黄耀明被指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疑似涉及2018年立法会补选,这是香港一周内第4人被指涉及选举舞弊遭当局逮捕人士,此前有前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与临床心理学家、“良心理政”召集人叶剑青及石守正等人被拘。

廉政公署称,早前接获投诉,称有人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展开调查,在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落案起诉区诺轩,34岁,2018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候选人,及黄耀明,59岁,歌手。

区诺轩及黄耀明同被控一项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娱乐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1)(a)条。二人将于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控罪指,区诺轩及黄耀明涉嫌于2018年3月3日,在当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中作出舞弊行为,即为另一人提供娱乐以诱使对方在该选举中投票给区诺轩,而有关娱乐为歌唱表演。

2018年立法会补选香港岛地方选区于当年3月11日举行。区诺轩是4名候选人之一,并在该选举中当选。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条订明,任何人为另一人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或偿付用于提供该等食物、饮料或娱乐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以诱使该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舞弊行为。

廉政公署发言人强调,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茶点及娱乐属舞弊行为,是严重罪行。廉政公署提醒候选人、选举代理人/助选人员及公众,不应在选举中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以换取选票。

环球网/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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