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新规生效 美军方:威胁航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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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社】中国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外界认为新的法规意在收紧对通过中方“管辖海域”的外国船只的控制。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今年4月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要求外国籍潜水器、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可能危及中国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该法刚在本月1日施行。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新规并指出,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后,根据该法第92条则规定,外国籍船舶若违反中国海上交通安全或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等行为,中国海事管理机构能依法行使“紧追权”。
一般来说,“紧追权”是指若中方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有对外国船只追赶到公海,逮捕或带回中国港口审讯之权利。
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被视为是该国的领海,而陆地领土包括“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已完成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的修订,9月1日起同步施行。
有中国军事专家对中国大陆媒体指出,《海上交通安全法》新规生效,是针对“西方国家在南海及台湾海峡行使‘航行自由权’的挑衅行径,亦让解放军在南海上有更多的话语权。”
美国国防部发言人萨波(John Supple)9月1日就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回应时说:“美国仍坚持,任何沿海国家的法律或法规,都不能侵犯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下享有的航行和飞越权利。”
萨波也说:“包括在南中国海在内的非法和广泛的海洋声索,对航行和飞越自由、自由贸易和合法商业不受阻碍等海洋自由,以及南中国海和其他沿海国家的权益和利益构成严重威胁。”
联合早报/BBC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