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辞职又反悔 被解职后状告雇主

u=4268128289,1777455674&fm=21&gp=0【博闻社综合】钟某通过微信向老板表达要离职的想法,老板也在微信上同意了。之后,钟某又打消了要离职的想法,因此一直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老板通过微信给他发来“最后通牒”,限期要求他辞职。钟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将公司起诉到法院。目前,这起沈阳首例微信辞职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80后的钟某是一名技术宅男,在沈阳一家公司任职专案经理,月薪8500元。

今年3月,钟某产生了辞职的念头,他并未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而是通过微信,借着向公司老总拜年的机会表达了想要离职的想法。“老板,新年好。我打算这个月底或4月中旬离职,很感谢您还愿意听我反馈工作的想法。” 很快钟某收到了老板的微信回复:“来找我。” 钟某表示,他过去找老板,老板一直非常忙,辞职这个事儿也就没有再沟通过。

钟某后来又打消辞职愿望,再次给老板发微信时,老板回复,“公司月薪结到25号”。钟某想和领导解释,老板回复:“公司不是游戏场,天天让你们这样玩来玩去的,这是在卖菜吗?” 随后,钟某所在的公司召开会议,形成了关于钟某离职情况调查总结的会议纪要,并在第二天下达了“同意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钟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没有获得支持。今年8月,钟某将原来所在的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劳资双方在没有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公司方面称,钟某是自愿申请离职的,以微信这种电子数据的形式向领导提出辞职,领导也同意了钟某的辞职,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钟某认为,他给老板发微信“打算”离职,不是确定的。他提出不确定的离职想法后,并没有按公司规定填写《离职申请表》,也没有按照公司规定进入离职程序。这是沈阳首例微信辞职引发的纠纷。目前,该案仍在二审中。

律师认为,辞职最好按单位制度来,可避免以后纠纷。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微信、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对于微信等新生事物的证据效力认定以及对微信内容的理解,可能会有不同。

网友评论,“辞职没有回头路,提出来了肯定要走。” “一个公司的中层,辞职当作儿戏。老板应该留下他,并从中层下放到底层,给最低的工资,几个月之后他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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