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事件64名辩护律师及家属的联合控告信

【博闻社】2015年12月9日,“709”事件5个月之日,亦即国际人权日前夕,39名辩护律师和25名家属向中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委员长张德江、国家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及最高检察院及检察长曹建明邮寄了一份控告信。photo_2015-12-08_20-46-25

此次行动是“709”事件发生以来辩护律师及家属第一次联合发声,且联署人数达到64人。全文如下:

中国人大常委会及委员长张德江: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
中国国务院及总理李克强:
中国最高检察院及检察长曹建明:

自2015 年7月 9日始至今,中国公安部指挥全国警方在全国范围内非法关押了至少 14位律师和数位民间人士,涉及北京、广东、广西、湖南、浙江等地,此外全国各地先后有 300多位律师和民间人士被强制约谈,该事件震惊国内外,被民间及国际社会通称为“ 709”事件或“709 ”大抓捕。

我们是“709 ”事件中被非法抓捕的律师和民间人士的辩护律师及家属。

迄今为止,我们从公开的办案部门拿到的书面文书所盖公章表明:“ 709”事件名义上的办案部门是天津、长沙、广州、南宁、温州等各地警方。但我们从以下途径又得知“ 709”事件真正的办案部门是中国公安部。
1 、“709”事件发生后,中国另有约 300位律师和民间人士均在中国公安部指挥下被国保强制约谈过,国保约谈时明确告诉他们,他们均是接受公安部的统一安排。
2 、上述被抓捕律师和民间人士的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听到天津、长沙、广州、桂林、温州等地警方跟他们透露,他们正在办理的案件是受公安部指挥,他们无法做主;天津市检察院也曾在辩护律师控告过程中对“ 709”事件经过调查,发现该案真正的办案部门是中国公安部。
3 、各地警方在处置“ 709”事件时,采取的措施惊人一致,即大都是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指定监视居住,不通知家属、不让律师会见、不告知律师具体经办人员、不给律师介绍案情、不准律师和当事人通信,全国范围内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统一行动只有公安部具有这个实力。
4 、更重要的是,中国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环球时报在报道上述案件时,均公开宣称“ 709”事件是在公安部的指挥下统一实施,而公安部也未见出面澄清。

综合以上四点,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正是中国公安部带头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他地方警方听令而行,共同制造了一场对律师和其他民间人士的非法抓捕、秘密羁押、强制约谈的人权灾难,且公安部在处置“ 709”事件时,完全抛开了该部自行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操弄“密室政治”,玩弄权术魔杖,出尔反尔,颠倒黑白,逆世界潮流而动,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法治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依法治国,既是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也是以习近平为首的中共中央确定的基本国策,而律师则是依法治国这个基本国策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绝不应该成为被打压、被清算、被迫害的对象。公安部更不应该脱离现有法律轨道以文革手法对付律师和民间人士,文革浩劫没有赢家,我们相信大多数有良知的中国人都不希望文革重演。因为,作为个体,受运动裹挟的绝不仅仅只是平民,即使身居高位,同样难以幸免;于国家计,文革不仅不利于依法治国,更是和现代政治文明背道而驰。

事实上,公安部发动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抓捕律师和其他民间人士的做法并未带来预想的社会稳定、民心顺服。相反,公安部不分是非、践踏法律的强力镇压行动带来的是人心惶惶,道路以目,人们很难再相信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承诺,依法维权日益艰难,暴力抗争此起彼伏。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我们作为上述被抓捕律师和民间人士的辩护律师和家属共同向有关机构和部门提出如下请求:
1 、我们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监督宪法在“ 709”事件中的落实,并督促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切实尊重和保障“ 709”事件中被抓捕律师和民间人士的基本人权。
2 、我们希望中国国家主席能够充分注意到“ 709”事件对中国法治进程的破坏作用,以一个大国领袖应有的胸怀和尊严引领中国走向民主法治的康庄大道。
3 、我们同样寄希望于中国国务院能够注意到“ 709”事件中公安部的严重违宪违法行为,并责令公安部立即纠正上述行为,立即停止对非法抓捕律师和民间人士的迫害。
4 、我们要求中国最高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公安部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督令公安部改变没有任何犯罪事实随意传唤、随意刑拘、随意秘密羁押的作法。具体要求如下:
(1 )督令公安部改变没有任何指控犯罪事实即随意抓人的做法,对已经被非法抓捕的律师和民间人士,对抓捕的必要性进行重新审查,如确实没有任何指控犯罪事实,立即予以释放。对确有相应证据证明触犯了刑法的,予以正常拘留或逮捕,停止秘密羁押。
(2 )督令公安部纠正动辄运用官媒抹黑污蔑律师和民间人士的做法。媒体审判完全抛开现有的法统,通过垄断信息的发布,事实上达到舆论抹黑和影响司法裁判的非法目的,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背离。
(3 )督令公安部切实贯彻落实你院参与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辩护的职业权利,保障律师的会见权、知情权和通信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依法追究公安部及各地警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出于同一个法治中国的梦想,我们希望中国当局能够给 709事件中被非法抓捕的律师和民间人士一个公道,给岌岌可危的中国法治注入一剂强心针,挽狂澜于既倒,救斯民于危难!

中国法治需要每一个中国人作出努力!三教九流,士农工商,谁也无法逃避!而作为中国当局最高层的精英代表,你们更有无法回避的责任!

控告人签名:
(“ 709”事件被非法抓捕律师和民间人士的辩护律师及家属,以下排名不分先后,以首字拼音排序)

(一)签名辩护律师(含前辩护人,共 39人)
1、蔡瑛、马连顺(李和平)
2、常伯阳、龙霖(林斌)
3、陈永福、黄汉中、吕洲宾(包龙军)
4、陈以轩、葛永喜(陈泰和)
5、覃臣寿、冯延强、韦良月(唐志顺)
6、杜青波、李永恒、张仁(谢远东)
7、高承才、熊冬梅(李春富)
8、高承才、冉彤(幸清贤)
9、葛文秀、王磊(刘四新)
10、葛文秀(翟岩民)
11、蒋援民、刘金滨、张重实(谢阳)
12、纪中久(勾洪国)
13、李柏光、郑湘(胡石根)
14、李柏光(刘鹏)
15、李方平、燕薪(吴淦):鉴于吴淦案与 709案在官方媒体报道中存在关联性,且吴淦及辩护人权利同样存在被非法剥夺的情况,故吴淦二辩护人参与联署。
16、李静林(李姝云、黄益梓)
17、李昱函、文东海(王宇)
18、李仲伟、余文生、王秋实(王全璋)
19、蔺其磊(尹旭安、张皖荷)
20、刘正清、冉彤(隋牧青)
21、刘正清(王芳)
22、任全牛、严华丰(赵威)
23、张磊(张凯)

(二)签名家属:(以下排名以首字拼音为序,共 25人)
1、毕丽萍(李春富妻子)
2、樊丽丽(勾洪国妻子)
3、方四和、黎生兰、刘美玲(方县桂父母及妻子)
4、高亮、李会华(高月弟弟、母亲)
5、高沈(唐志顺妻子)
6、何娟、魏万秀(幸清贤妻子、岳母)
7、郝桂荣、张志民(张凯父母)
8、刘二敏(翟岩民妻子)
9、刘迎新(刘四新弟弟)
10、刘永高(刘永平弟弟)
11、李文足、王全秀(王全璋妻子、姐姐)
12、陆秀荣、谢远侠(谢远东母亲、妹妹)
13、孙世华(隋牧青妻子)
14、佟彦春(王宇母亲)
15、王峭岭(李和平妻子)
16、游明磊、郑瑞霞(赵威丈夫、母亲)
17、赵凤侠(包龙军母亲)

报送: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委员长张德江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
中国国务院及总理李克强
中国最高检察院及检察长曹建明

抄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书记王岐山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及书记孟建柱
中国最高法院及院长周强

2015年12 月9日
附件 1:“709”事件被抓捕律师和民间人士名单(以下排名以首字拼音为序,共 33人):

(一)律师及法律人:
包龙军 陈泰和 黄力群 李春富 李和平 李姝云 刘四新 隋牧青 王全璋 王宇 谢燕益 谢阳 谢远东 张凯 周世锋

(二)民间人士:
方县桂 勾洪国 高月 胡石根 黄益梓 林斌 刘鹏 刘永平 唐志顺 王芳 吴淦 幸清贤 姚建清 尹旭安 严晓杰 赵威 张皖荷 翟岩民

附件 2:“709”事件辩护律师联合声明
2015 年7月 9日凌晨,以王宇和包龙军律师夫妇被警方抓捕为起点,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内,全国范围内先后有十四位律师和多位民间人士被非法抓捕、秘密羁押、被官方媒体造势污名化,近 300名律师和民间人士被警方强制约谈、非法传唤、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更有上述人士无数的无辜亲朋好友被骚扰、被拖累,……,唇亡齿寒的悲情在人们心中弥漫,不可预知的未来时时考验人心,华夏大地一片肃杀,白色恐怖四处笼罩。
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我们在如此险恶的环境中,为上述被抓捕的律师和民间人士奔走和呼喊,一次次劳而无功,一次次奔走无果,一次次呐喊湮灭。但我们还是满怀对“法治中国”的真诚,我们热盼民主自由的光辉普照,我们以良知起誓并发表如下声明:
一、除非我们因为作为上述律师和民间人士的辩护律师而遭受同样打压以致无法继续辩护,或者我们通过适当的方式准确获知家属或当事人本人希望解除我们辩护职责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我们将作为上述律师和民间人士的辩护律师直至他们获得真正的自由。
二、我们经过前期的工作,认为警方此前的作为是对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依法治国口号的嘲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公然践踏。警方不管是在“ 709”事件中对我们当事人的立案、抓捕、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过程中通过官媒污名化等违法行为,还是辩护律师介入后对辩护律师的知情权、通信权、会见权等等辩护权利的非法限制和剥夺,警方的做法已经完全脱离了法律的轨道,陷入了长官意志和政治迫害的“文革泥沼”。
三、我们希望警方立即纠正此前的违法行为,我们呼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它们的法律监督职能,督令警方重新回归法律的轨道,重新捡拾起法律的尊严,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我们始终遵守中国现有的法律,遵循中国法律的伦理和逻辑。如果“ 709”事件中被抓捕的律师和民间人士确实违反了法律,我们相信他们会心甘情愿地接受其应得的处罚,但前提是有一场公正的审判及法院努力展示出公正的力量。
五、我们希望中国社会乃至全世界华人及其它正义人士能够关注这个中国法治史上的重大事件。中国法治的进步不应过分依赖于某个伟人、某个集团、某个群体的努力,而是需要中国社会每个人切实的付出!关注不是为了过去,而是着眼未来。因为法治的根基正是我们每一个个体,而未来才是我们的希望。

声明人(“ 709”事件被抓捕当事人辩护律师):
1. 王宇辩护律师:文东海 湖南律师;李昱函 北京律师
2. 包龙军辩护律师: 黄汉中 北京律师; 陈永福 北京律师
3. 王全璋辩护律师: 李仲伟 山东律师;袭祥栋 山东律师
4. 赵威辩护律师: 任全牛 河南律师;严华丰 浙江律师
5. 刘四新辩护律师: 王磊 河南律师;葛文秀 广东律师
6. 李和平辩护律师: 蔡瑛 湖南律师: 马连顺 河南律师
7. 隋牧青辩护律师: 冉彤 四川律师;刘正清 广东律师
8. 谢远东辩护律师: 杜青波 河南律师
9. 谢阳辩护律师: 张重实 湖南律师;刘金滨 山东律师 原辩护人蒋援民 深圳律师
10. 陈泰和辩护律师: 葛永喜 广东律师;陈以轩 湖南律师
11. 李春富辩护律师: 高承才 河南律师;熊冬梅 山东律师
12. 高月辩护律师: 王飞 北京律师;李国蓓 北京律师
13. 胡石根辩护律师: 李柏光 北京律师
14. 林斌辩护律师: 龙霖 湖南律师; 常伯阳 河南律师
15. 勾洪国辩护律师: 纪中久 浙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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