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原副省长郭有明判囚15年

反腐

【博闻社】中国河南法院就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郭有明15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据报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郭有明2013年11月被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2014年4月被“双开”移送司法部门,今年6月底在河南南阳市中级法院受审。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法制日报》网站引述宣判过程说,南阳市中院认为郭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此前陆媒上海《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指出,尽管郭有明早在2011年就已升任湖北副省长,但其工作重心仍在宜昌。而作为副省长,郭有明分管了国土资源、水利、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三峡办”和南水北调局等部门。当时的报道说,除了郭有明,宜昌市原副市长郑兴华和宜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宏强等官员也一一落马。这些都是“宜昌籍”官员,而其利益联系很可能是当地的土地市场。

据官方新华社报道,在6月的庭审中,南阳市检察院点名稻花香集团董事长蔡宏柱、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余鸿之等为涉案人员。郭有明“直接或通过其妻张福兰、其子郭绚、其弟郭有字、特定关系人肖琳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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