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管制新规:网络新闻采编需设总编辑
|【博闻社】中国国务院法制办本周发布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起草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15日。修订针对的是2005年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文名义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修订稿,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部门将从上述两部门变更为近年新设立的网信办。修订稿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2005年公布的37号文则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昨日本网曾有报道,修订后的新规定对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注册资质到处罚程序进行了全程规定。其中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根据新规,中国将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中国各级网信办将负责审批。新规定重申,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与许可制度相关的一条监管新规定是,中国将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总编辑负责制,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且此类机构“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新规还将尝试建立信用档案和约谈制度,“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约谈情况纳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
在处罚手段方面,新规明确了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撤销许可、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取代了过去规定里“停止互联网信息服务”和“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的表述。
BBC中文网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稿的出台,将标志着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新体制的全面建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