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冤獄曝光 男子陈满海南被關23年后宣告无罪

陈满刚到海南时的照片,母亲一直珍藏着
陈满刚到海南时的照片,母亲一直珍藏着

【博聞社】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浙江高院認為,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鐘作寬並放火焚屍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

由於陳滿的父母均已年逾8旬,因此未能來海南見證兒子平反。當天只有陳滿的哥嫂陳憶夫婦到庭旁聽。

幫助陳滿申訴的律師王萬瓊告訴澎湃新聞,陳滿是國內已知的服刑時間最長的蒙冤者,1992年12月底被抓至今,已失去自由23年。

“殺人放火”

1992年12月25日晚,海口市上坡下村發生一起殺人焚屍案。隨後,租住在被害人鐘作寬家的四川男子陳滿被鎖定為嫌犯。兩天後,陳滿被海口警方抓獲,自此失去自由。

1994年3月23日,該案在海口中院開庭一審,陳滿向法庭陳述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律師曹錚為其作無罪辯護。同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數罪並罰判處陳滿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一審宣判後,海口市檢察院抗訴,認為應判處陳滿死刑。

曾幫助陳滿申訴的北京一研究所退休職工程麗蓉撰文指出,一審宣判後,陳滿本想上訴,但不懂法律,又無法見到自己的律師,因此錯過了提起上訴的期限。

曹錚律師介紹,陳滿案一審宣判一個月之後,他才得知判決結果。其間,法院未以任何形式告知他。幸好,海口市檢察院抗訴,才推進該案走進二審程序。

當年法庭審判陳滿
當年法庭審判陳滿

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裁定書稱,“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並無不當,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原審被告人陳滿可不立即執行死刑。”

陳滿及其家人不斷申訴。2001年11月8日,海南高院駁回陳家人的申訴。2013年4月9日,海南省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陳滿案不符合立案復查條件。

陳滿及其家人經年不息的申訴,得到了多方幫助,全國人大代表陳達芬曾向最高法、最高檢多次反映該案。此外,多家媒體也關注報道了此案。

“百分之百不是冤案”

2014年7月,澎湃新聞記者走訪四川、海南等地,查閱陳滿案大量卷宗材料,發現該案存在作案時間、作案動機、重要物證、刑訊逼供等五大懸疑。

作為陳滿的申訴代理人之一,清華大學法學教授易延友仔細梳理所有案卷後得出結論:陳滿不可能有作案時間。陳滿的一、二審辯護人曹錚稱陳滿的口供至少有18處矛盾。

此前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陳滿案的一審審判長塗國華承認,公安機關沒有保管好“個別物證”。但他同時表示,“從我的角度來說,這個案子沒有任何錯誤,百分之百不是冤案。”

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以海南高院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導致使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最高檢認為,原審判決、裁定認定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陳滿具有作案時間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原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在案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作為定罪主要證據的陳滿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存在疑問,且有罪供述的某些情節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原審裁判據此認定的事實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2015年2月28日,最高法立案並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經審查,認為海南高院刑事裁定書認定陳滿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15年4月27日,最高法指令浙江高院異地再審。8個月後,陳滿案再審開庭。

陈满在美兰监狱。(照片由陈满家人提供)
陈满在美兰监狱。(照片由陈满家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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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就陳滿案再審無罪答記者問
2016/02/01 10:15  浙江高院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同日,浙江高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庭長、該案審判長張勤就該案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本案復查並提起再審一直令社會各界關注,為什麼由浙江高院進行再審?

答: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滿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不服,以原判對陳滿量刑過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由,提出抗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裁判生效後,陳滿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最高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4條“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規定,指令我院再審本案。

記者:浙江高院再審立案後開展了哪些審理工作?

答:原審被告人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系歷史老案,有些物證在一審審理前已經丟失,審理難度較大。為確保案件審理結果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達到最佳效果,我院合議庭按程序調閱案卷、提審陳滿,踏勘作案現場,認真調查核實有關證據。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我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還找到了多名關鍵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同時,還就陳滿有罪供述與本案現場勘查、屍體檢驗和物證檢驗等證據之間所存在的一些疑點問題,委托相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分析。

2015年12月8日,合議庭根據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召集浙江省檢察院出庭人員、原審被告人陳滿的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就回避、原裁判據以定罪和量刑的證據、是否有出庭證人和新證據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陳滿23年前被判入獄
陳滿23年前被判入獄

鑒於陳滿在海南省美蘭監獄服刑,我院考慮提押方便、便利訴訟等因素,在海南高院支持配合下,於同月29日,在陳滿服刑地較近的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2016年2月1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記者:再審改判陳滿無罪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答:再審改判的主要理由有兩條:

一是原裁判據以定罪的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是除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明陳滿作案。

記者:為何陳滿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答:經再審審理,陳滿的有罪供述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不穩定。經再審查實,陳滿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經歷了從不承認犯罪,到承認犯罪,又否認犯罪,再又承認犯罪的多次反復,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和原一、二審審理時全面翻供。

2、原審被告人陳滿關於作案時間、進出現場、殺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過程以及對作案時著裝的處理等主要情節的供述不僅前後矛盾,而且與在案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證人證言等證據所反映的情況不符。如陳滿供稱,其持平頭菜刀趁被害人鐘作寬不備朝鐘的頭部、頸部、軀干部等處連砍數刀,與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法醫檢驗報告及照片,以及再審階段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出具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以下簡稱《審查意見》)等證據反映的情況不符。上述證據證實,鐘作寬屍體頭面部、雙手等部位的多處損傷系由帶有尖端和鋒利面凶器所形成,而不能由平頭菜刀形成。

3、原審被告人陳滿供述將自己工作證留在現場的動機得不到合理解釋。偵查機關將本案凶手鎖定為陳滿的關鍵證據,是在鐘作寬的褲口袋裡發現了陳滿的工作證。陳滿曾供述,將自己原來的工作證放在鐘的褲袋裡是為了讓人誤以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債。但多名證人證言,證明未發現案發後陳滿有任何異常,陳滿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因此,原裁判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即陳滿的有罪供述及辨認筆錄的客觀性、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記者:除陳滿有罪供述外,原判認定陳滿作案的其他證據,再審是如何評判的?

答:本案其他證據,經再審審理,存在以下問題:

1、收集在案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等證據不能證明原審被告人陳滿作案。火災原因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物證照片、法醫檢驗報告書及照片、法醫物證檢驗報告書等證據僅能證明被害人鐘作寬被人殺害,作案現場被人為縱火的事實。

2、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證無法對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證作用。據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反映,偵查人員在案發現場收集到大量物證,包括帶血的白襯衣、海南日報、衛生紙,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現場的多把刀具,陳滿的工作證等,案內證據未顯示公安機關是否對上述物證進行過指紋、血跡鑒定,對白襯衣、工作證等物證沒有進行照相留存,而且上述物證在原一審庭審前均已丟失,原一、二審庭審中也無法出示上述物證,沒有進行舉證、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原裁判認定的作案凶器難以確認。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鐘作寬的凶器,是案發當日偵查人員從案發現場廚房砧板上提取並經陳滿辨認的一把鏽跡斑斑的木柄平頭菜刀。根據現場勘查筆錄和法醫檢驗報告書及照片、《審查意見》等證據證實,被害人鐘作寬被害前曾遭脅制並因反抗而與作案人發生過劇烈地打鬥,其頭、面、頸部及雙手有二十多處損傷,系遭到過一類有尖端的凶器一、二十次的作用過程所導致,其中屍體頸部有一橫行切割創口,長度約25釐米,深至頸椎前緣,氣管、左側頸總靜脈和右側頸總動脈被割斷,導致其死亡。陳滿有罪供述交代並辨認過的作案工具平頭菜刀,難以形成導致鐘作寬死亡的相關損傷。

4、在案證人證言只是證明了發案時的相關情況、案發前後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活動情況以及陳滿與被害人鐘作寬的關系等,無法證明陳滿實施了殺死鐘作寬並焚屍滅跡的行為。

記者:再審判決是如何認定本案事實及宣告陳滿無罪的?

答:經再審查明,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於1992年1月到海口市振東區上坡下村109號向被害人鐘作寬租房居住,案發前搬離,同年12月25日晚7時許,鐘作寬被人殺死在上坡下村109號一樓東臥室,中心現場被人放火焚屍滅跡的事實清楚。但原裁判認定系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鐘作寬並焚屍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糾正。據此判決,宣告陳滿無罪。

記者:對陳滿的國家賠償等事宜,是如何考慮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於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2月1日,我院宣告陳滿無罪後,即已告知他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陳滿申請國家賠償後,有關賠償義務機關將會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國家賠償等善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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