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捷運殺人魔 鄭捷上訴失敗判死將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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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行兇後垂座原地,待警方上前

【博聞社】2014年5月21日,鄭捷於台北捷運隨機殺人,釀4死22傷,使臺灣社會陷入極度恐慌,深怕隨機殺人案再起。鄭捷於一、二審均遭判處死刑。最高法院22日上午10時駁回上訴,認定鄭捷手段兇殘、殺人事證明確等理由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本月7日雖破例提訊鄭捷至生死辯論庭親自陳述,請其重申認錯歉意,並且為監所人權抱不平,而今最高法院仍認定鄭捷殺人事證明確,行為時有行為能力,不符減刑事由,且符合最嚴重犯罪事實,前審判決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駁回上訴維持鄭捷死刑定讞,鄭捷亦因此成為全國第43名等候槍決的死囚。

本案最高院合議庭由庭長陳世淙、受命法官黃瑞華、陪席法官吳三龍、王敏慧與陳宏卿組成,陳世淙在宣判主文後,特別解釋維持死刑定讞的理由,包括鄭捷為現行犯、罪證明確,且行兇時沒有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得以減免刑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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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捷於看守所內活動

此外,臺灣仍有死刑存在,鄭捷所犯符合《兩公約》所定最嚴重犯罪,情節亦達最嚴重程度,非判死刑不足以彰顯正義。最高法院認為,廢死與否為言論自由,應當相互尊重,並須經由立法完成,在確實廢除死刑之前,法院仍應依法審判。

鄭捷殺人案在2014年7月21日偵結起訴,檢方以犯下4次殺人罪、22次殺人未遂罪,符合「大規模殺人」定義,請求新北地方法院處以死刑,鄭捷在案件移審法院後仍繼續羈押。

2015年3月6日,新北地院一審判決鄭捷4個死刑,並就傷勢輕重依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2個月到8年不等刑期,共計144年半徒刑。同年10月30日,二審仍判決鄭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在本月7日進行生死辯,並且破例提訊在押被告到庭親自陳述。鄭捷當時表示,自己一開始就沒有想打官司,「只想快點死刑槍斃算了」,但為了不讓律師以及關心他死活的人的努力白費,因此才配合策略參加生死辯做最後陳述,檢辯雙方也針對「程序」問題激烈攻防;最高法院於今日上午10時宣判駁回上訴,全案死刑定讞。

以下為最高法院新聞稿全文

壹、本院判決摘要:
鄭捷因殺人案,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駁回鄭捷之上訴,而告定讞。

貳、事實(案情)摘要:
上訴人鄭捷為成年人,於103年5月21日下午4時24分17秒起,在台北捷運板南線往土城永寧方向列車第5車廂內,分別基於殺人犯意,持預購之鈦鋼刀一把,無預警、隨機、不問對象是否為少年,先後朝附表所示乘客解○雲等人猛刺及砍殺,致解○雲等人胸腹等處受傷,編號1至4所示乘客解○雲、張○翰、李○雲、潘○珠因而死亡,編號5至25之乘客林○等人(含86年7月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林00),或因及時閃躲,或因上訴人倉促之間未能擊中要害,或因及時救治而倖免於死亡。於同日下午4時26分54秒,該列車抵達江子翠站,上訴人走出車廂,至該站西側閘門出口時,另基於殺人犯意,持鈦鋼刀朝聞訊趕至之該站保全陳○志砍殺。陳○志因閃躲得宜而倖免於死亡,惟仍受有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傷害。迄同日下午4時30分許,上訴人始遭民眾圍捕制伏在地,再經員警以現行犯逮捕,並扣得行兇用鈦鋼刀1把。

參、二審判決情形:
原判決認上訴人犯行明確,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如附表編號5至8、10至26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如附表編號9所示部分,係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其行為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或第2項得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因將第一審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9所示部分撤銷,改判論處上訴人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刑(有期徒刑6年6月)。其餘部分,則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至4、5至8、10至26所示殺人、殺人未遂各罪刑(殺人4罪,各處死刑,均褫奪公權終身;殺人未遂21罪,各處如其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並定應執行死刑及褫奪公權終身。扣案鈦鋼刀1把沒收。

肆、本院判決情形(10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
●上訴人係當場被逮捕之現行犯,罪證明確。上訴意旨指摘違背法定程序部分,縱令屬實,均不影響上訴人犯行之認定。
●原判決係依據卷內資料判斷上訴人行為時有責任能力,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或第2項得減輕其刑之事由,非以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作為判斷依據。該鑑定報告即使有上訴意旨所指瑕疵,而不能採用,亦不影響上訴人責任能力之認定。
●教化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之刑罰執行目的,非死刑刑罰之目的。當罪行與罪責均達「最嚴重」程度,若非科以最重之刑(於本案言,係指死刑),將無法使其罪責與刑罰相符,實現個案審判所欲追求之分配正義,及符合社會普遍認可之法價值體系,判處死刑為無可迴避之選擇。而死刑刑罰之目的在「處罰及一般性預防」,故本件死刑判決部分,尚無因教化目的,而考量上訴人教化更生可能性之餘地。原審限制辯護人詰問證人即看守所心理師彭○寧,縱有未當,亦於判決無影響。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後,已生實質限縮刑法死刑規定適用之範圍。非有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指之「最嚴重罪行」,並於遵守公正審判之程序保障,不得判處死刑。台灣係保有死刑立法之國家,該項立法,經審查認合於憲法規定。而上訴人殺人既遂犯行部分,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指「最嚴重罪行」要件,其罪責亦達最嚴重程度。原審判決量處死刑,符合比例原則,無違法或不當。

●贊成或反對廢除死刑,乃無關對、錯之價值選擇,屬言論自由範疇。台灣係民主法治國家,對不同之言論,應互相尊重及包容。公政公約第6條雖揭示有廢除死刑之目標,然在全國達成共識,並經立法廢除死刑規定前,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得迴避死刑規定之適用。

以下為全案大事記:
–2014年5月21日,鄭捷於下午4時22分,搭乘台北捷運板南線,當列車駛離龍山寺站後就持刀對乘客展開瘋狂砍殺,直至列車行抵江子翠站並開啟車門,他才在月台遭民眾制伏,造成4死22傷。
–5月22日,新北地檢署聲請羈押鄭捷獲准。
–7月21日,新北地檢署以4個殺人罪、22個殺人未遂罪對鄭捷提起公訴,求處死刑。
–8月13日,鄭捷案首次開庭,多名受害人出席旁聽。
–2015年2月3日,新北地方法院委託中央警察大學教授沈勝昂對鄭捷做心理評估,報告結果顯示,鄭捷未達人格違常,但矯正教化難度高,接受教化與治療的意願也不高。
–2月10日,鄭捷首次表達懺悔,並表示對所造成傷害願作彌補,若有機會,願接受心理諮商或輔導,若萬一能出獄,也不會再殺人。
–3月6日,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等罪判處鄭捷4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4月7日,台灣高等法院召開移審庭,鄭捷對原判決犯罪事實、檢方上訴理由,均沒有意見,法官庭末諭知續押。
–8月7日,民事部分,新北地院判決鄭捷應賠償死傷者與家屬共新台幣3091萬餘元。
–10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依殺人等罪判處鄭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2016年4月22日,台灣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認定鄭捷手段兇殘、殺人事證明確等理由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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