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快:政治判決違背法治,本人無須道歉,該道歉是你們!

歷史學者洪振快拒絕向政治判決道歉
歷史學者洪振快拒絕向政治判決道歉

博聞社】 中共“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诉原炎黃春秋主編洪振快名譽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8月15日终审宣判洪敗訴後,近日該庭又發通知書,要求洪按判決執行,繳付訴訟費和公開賠禮道歉,否則法院將強制執行。今天,洪振快在微信和互聯網發布迴應,以下為迴應全文。

本人无须道歉,该道歉的是你们
——关于执行判决的意见

北京西城法院:
贵院要执行判决,本人的态度是:
第一,贵院要强制执行,本人自然无力抗拒,但本人对判决不服,将要求高院重审,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案一审判决采用“莫须有式的政治构陷手法”,是当代新文字狱样本。

按照宪法规定的中国司法原则,审判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判决没有举出本人文章侵权的任何实据,却以猜测、揣测本人主观动机的方式判定侵权,违背基本的法理;判决也没有按照现行法律审判,而是歪曲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条文,自己“发明”一套推理和循环论证的逻辑来判案。

在动机揣测方面,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可谓费尽心机。二审判决甚至以本人三年后的行为去猜测本人三年前的撰文动机,如称本人三年前撰文时是“引而不发”,而在二审阶段“一改过去引而不发”,并称本人“自认”如何如何。历史研究的基本规则是依据史料说话,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史料的发现,可以改变结论。

本人三年前撰写文章时,中共内部档案、日方材料均未出现(如果没有本案,档案秘而不宣,也就不会出现),去真正跳崖地亲自勘查也还没有找到路径和办法,因而对一些细节只是存疑,还不能下结论,故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史学研究的基本规则,只是表示质疑,而没有下结论。这是史学研究的严谨。而三年后,新材料的出现,事实更加清楚,根据史学研究规则可以下结论了,当然可以改变看法。

因此,所谓从“引而不发”到“一改引而不发”,是本人“自认”存有侵权动机的逻辑,极其荒谬。把三年后本人的辩护意见,当成三年前本人写作的动机;而且把本应具有豁免权的法庭辩护意见,作为本人“自认”具有主观故意的侵权动机之“罪证”;这些都只能证明二审法院“自认”在搞“莫须有”式的政治构陷,而不是公正的司法审判。

不仅如此,二审判决还罔顾事实,对本人进行栽赃式诬陷。如二审判决称本人“明确表示,训令等文件关于作战对象、被困军民四万人突围、敌军死伤情况等的描述全系撒谎”(两次重复)。事实是:无论是上诉状还是本人当庭发表的意见,从未说“训令等文件”有“被困军民四万人突围”等内容,还“明确表示”其为撒谎。

本人的举证,乃是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存在“被困军民四万人突围”实际上与历史事实不符,因为1941、1942年形成的“训令等文件”中并无该内容,“被困军民四万人突围”是后来添加的情节,而且应该是1958年电影《狼牙山五壮士》播映后才出现的情节,是违背“训令等文件”的,一审判决违背“训令等文件”的记载,在完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作出了“被困军民四万人突围”的错误的史实认定。而二审判决竟然歪曲本人原意,张冠李戴,对本人进行栽赃式诬陷。

判定名誉权侵权责任,三十多年来已有相关立法,可谓有法可依。从宪法第三十八条,到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民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八,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得都非常明确,即只有侮辱、诽谤、侵犯个人隐私,才能构成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违法。

就在新闻媒体上刊发学术讨论文章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何东宁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执笔撰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侵权赔偿卷二》一书,明确适用规则是:“就学术讨论而言,新闻媒体在表达观点时只要不构成侮辱、诽谤,就不能认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这既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理解,也是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共识,更是三十多年来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的规则。

起訴方在北京釣魚臺國賓館開記者會
起訴方在北京釣魚臺國賓館開記者會

而本案审理却不按此规则,而是自行“发展”、“创造”规则,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作为依据,声称“被告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还声称本人文章违反公共利益。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该条的立法本意与本案判决迥异:判断是否侵害死者名誉权,根据侵权构成要件,“主要指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死者名誉的行为。

侮辱是指采用暴力、语言、文字及其他方式恶意贬损死者人格与名誉,损害死者尊严的行为。诽谤行为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捏造、散布与死者相关的虚假事实,以贬损死者的名誉。”“行为人的侮辱、诽谤的行为损害了死者的名誉,造成死者名誉的贬损或丑化。”

所谓“贬损或丑化”,必须建立在侮辱和诽谤的基础上,没有侮辱和诽谤,“贬损或丑化”就难以成立,该司法解释列举“贬损或丑化”并没有超越宪法、刑法、民法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范畴,其意义与侮辱、诽谤本属没有实质差别,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侮辱、诽谤之外的侵权方式;而所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明确表示其立法本意是指公序良俗,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审判决恶意曲解法条,自己立法,将本人依照史料所写学术讨论文章归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亵渎。

本案判决,不顾事实,不遵循已有法律进行审判,以恶意曲解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案,目的只有一个:以“莫须有式的政治构陷手法”强行“定罪”,制造一个新时代的文字狱。说穿了,就是按现行法律不能“定罪”,为了给本人找个“罪名”,就恶意曲解法条,抛开现行法律原则,自己“发展”、“发明”一套逻辑,再按该逻辑推理“定罪”。这样的判决,是无法让人信服的,是违背现行法律的,是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是对中国法治的极大破坏。

2.本案二审判决运用“阿Q式的自我精神胜利法”,罔顾事实和法律。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恶意歪曲适用法律,二审过程中本人和代理人已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说理,而二审判决对被指证出来的错误认定事实采取视而不见的回避态度,对代理律师指出的适用法律问题,包括不遵循现有法律原则判案,甚至故意歪曲法律,自己创造一套“推理和循环论证”的逻辑,等等问题,全部采用视而不见的回避态度,而是用“阿Q式的自我精神胜利法”,来自我宣布胜利。

中共不容自己編造的歷史被質疑
中共不容自己編造的歷史被質疑

二审判决回避本人对一审判决史实认定的强烈质疑。

本人在上诉状及庭审中详细列举证据(包括一直未公开的晋察冀军区档案、专家证言、本人考察狼牙山小莲花峰“五勇士跳崖处”照片等),证明一审判决中以“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方式确认狼牙山战斗史实之错误触目惊心、惨不忍睹,至少存在十处与史实不符之处。

根据史学研究原则,本人的举证已够严密,但二审判决对本人指认的一审判决的事实错误,全部采取回避的态度,对任何一个事实都不作回应,仅以大而无当的话语搪塞,诸如“洪振快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不能推翻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洪振快提交的姜克实撰写的文章等其他证据不能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定”等等,手法都是掩耳盗铃式的。

对于狼牙山战斗史实,二审判决对细节一概避而不谈,只是不断翻来覆去地重复一句话——“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或“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

说到底,一审、二审判决都认定、强调“狼牙山五壮士”故事的“基本事实”是“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然而,稍具常识和理性的人都知道,“英勇”是对行为的评价,不是“基本事实”;“舍生取义”,判决书称其为“伟大精神”,也是对行为评价,不是“基本事实”。

这就是说,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狼牙山战斗的“基本事实”,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评价。本人和代理律师均已明确指出这一问题,二审判决仍然采取鸵鸟式的回避态度,把错误坚持到底。

“狼牙山五壮士”的“基本事实”是什么?本人两篇文章批评的对象,一是小学语文教科书中的课文《狼牙山五壮士》,一是新华社北京2005年6月16日电、次日《人民日报》刊登的文章,后者是新闻,前者改编自《晋察冀日报》1941年11月5日的报道《棋盘陀上的五个“神兵”》,也是新闻。

新闻对“基本事实”是怎么认定的?新闻学中非常明确,那就是五个W和一个H(5W1H),亦即何时(when)、何地(where)、何人(who)、何事(what)、何因(why),和如何(how),这在新闻学中被称为新闻的基本要素。此理论早在1860年代即已由美国人提出,介绍入中国也已超过百年。

5W1H也是了解一个事实的基本的思维程序。实际上,中国的初中生在被教如何写作记叙文时,都要求对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原因等信息都要交代清楚,已经进行基本思维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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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壯士”倖存者

本人两篇文章,正是对“狼牙山五壮士”的5W1H等“基本事实”的探寻。而一审、二审判决,竟然连初中生写记叙文的思维水平还不如,竟以“英勇”、“舍生取义”、“伟大精神”这些主观评价当作“基本事实”,而且还翻来覆去、不厌其烦地加以强调,这真是让人无语。

本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还根据新出现的证据,对本人两篇文章涉及的史实,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论证,证明两篇文章发表后出现的新证据都支持两篇文章的质疑,有些得到了验证,甚至得到了权威机构如国务院文件的认可。

因此,本人两篇文章不存在任何问题,按照现行法律,绝对不构成侵权。然而,二审法院置若罔闻,视而不见。 二审判决竭力回避本人和代理人对适用法律的强烈质疑。

本人三位代理律师,都精研法理,当庭发表了对一审判决在的强烈质疑意见。其中,仝宗锦律师提出,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在法律解释上采取了一种严重偏离现行侵权法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文的推理方式,不仅伤害了上诉人(即本人)宪法上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基本权利,而且僭越了司法机关的具体职权,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并根据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进行了严密的法理、学理论证。

张鹏律师则指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曲解法律、偷换概念、逻辑混乱,对上诉人主观过错认定错误,并进行了详细阐述。

周泽律师从十个方面论证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包括:

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被上诉方诉讼代理人妨害民事诉讼;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判决违背不告不理原则,且适用法律明显有误;

一审判决直接对历史事实作出认定,并在判决书中确认某种意识形态的正确性,超出了法院的审判职权,损害了公众的思想自由和学术研究自由;

一审判决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史实”的叙述,不符合司法裁判规范;等等。

三位代理律师对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以及“狼牙山五壮士”后人及代理人在法庭之外的非法活动,包括干预司法、作伪证等活动的揭露,事实确凿,法理精湛,形成有力的辩护意见。

二审法庭竟然完全无视,对他们的意见提都不提,这显然是违背审判原则的——等于实际取消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这不仅是对律师代理制度的极大的不尊重,对司法公信力是极大的破坏,也等于剥夺了本人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样的审判,有何公正可言?又有何司法权威可言?

综合上意,二审判决宣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实际上对本人和代理人指证出来的一审判决存在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差错,以及明显的干预司法证据,全部采取视而不见的回避态度,而是用“阿Q式自我精神胜利法”进行判决,自我宣布胜利。这只能说,这样的判决是奇葩判决,没有任何公信力。

第二,关于发公告道歉问题,本人明确自己的态度:不会道歉,因为无须道歉,该道歉的是你们。理由如下:

1.本案判决不是公正的司法审判,是司法不独立、屈从于政治而作出的政治判决,背离法治精神,是不合法的,甚至是违背宪法的,实际上是对学术研究进行政治迫害,是侵犯人权的。对于政治迫害,本人有权表示抗议,拒绝道歉。

2.本案判决是政治干预司法的结果,违背了中共向民众承诺的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的决定,但本人法庭举证、公开实名举报均无结果,法庭对本人的举证置而不顾。对此,本人表示愤慨,因此认为没有必要道歉。

3.道歉是对自己作错事后的补救,是发自内心的。本人两篇文章,系针对小学语文教科书和新华社、人民日报的不实报道和宣传,目的是揭示历史真相,维护历史正义,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符合公理、正义的要求,而且内容都有依据,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因此没有任何过错。没有过错就不需要道歉。本人必须服从于自己内心的道德律令,不能因受政治、司法压力,就违心道歉。

4.本案判决,为了维护中共宣传的不实历史而不惜牺牲司法公信力。判决本人道歉,目的是向公众施加压力,迫使以后其他人不敢追究历史真相,只能接受不实的宣传。

这是侵害公共利益、悖逆世界文明潮流的,因为公众希望知道真相,有权了解真相,并在了解真相的基础上对历史事件、人物作出公正评价。作为历史研究者,本人有义务维护历史研究的学术尊严,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权利,所以本人不会道歉。

5.公开道歉是向阻碍探究历史真相的极左和极端保守势力屈服,只能助长极左和极端保守势力气焰,使社会倒退,这不符合一个正直的知识分子应该坚守的道义责任。所以,本人绝不道歉!

6.最重要的还在于,中国近六七十年来知识分子的脊梁差不多已被折弯,现实中只见奴才和乡愿,本人必须以自己的行动向全社会宣示,知识分子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永远存在,知识分子的风骨和气节仍然存在知识共同体中,不会被压挎。

维护知识共同体的尊严,是每个有担当的知识人的责任。你们法官也受过高等教育,本来也属于知识共同体的一部分,本人不道歉,实际上也维护了你们的尊严,你们若有良知,当明白这一点。

最近三年来,很多人不管情愿与否,被迫公开道歉,有些还在央视上道歉示众。时势如此,公众对有些人非情愿的道歉表示理解。

但本人认为,此风再长,尤其是知识人的脊梁如果完全折弯,以后事事噤若寒蝉,那将是整个民族的羞辱。为了给民族留一份光荣,对未来有一个交待,应该有人敢于坚持真理、敢于坚持挖掘历史真相,哪怕个人为此付出高昂代价,也是无上之光荣。

现在,本人认为,既然事情降临到自己头上,那就责无旁贷,应当担起责任,为知识群体争一份光荣。基于此,本人绝不道歉!

此外,本人认为,需要道歉的不是本人,而是法院和法官以及操纵法院和法官的人。理由很多,仅列十点:

1.作为法官,你们没有遵守你们宣誓效忠的宪法,违法裁判,制造冤案。

2.你们摧毁法治信仰,使世人认识到文字狱没有远去。

3.你们没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公正审理。

4.你们为极左和极端保守势力张目,助长极左和极端保守势力气焰。

5.你们维护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漠视平民百姓的权利。

6.你们的行为违背了自由、人权、法治、正义等人类主流价值观。

7.你们在扼杀学术自由、思想自由。

8.你们的行为维护了虚假历史。

9.你们名为维护抗战英雄,实则无视抗战中真正为国捐躯的英雄,违背历史正义。

10.由于你们的枉法裁判,使本人的名誉权受到侵犯后得不到司法救济,致使侵权扩大,后果加重。

第三,本人不道歉,你们可以强制执行,在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问题。对此,本人意见如下:

1.你们要强制刊登,本人无力抗拒,但对此表示抗议。

2.判决书主要内容实际上已经刊登过,已广泛传播,现在要再登,那只能随你们的便。6月27日一审宣判后,新华社马上发布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第二天全国很多报刊都刊发了新华社的通稿。

不仅如此,下午3点45分宣判,当晚央视“东方时空”、CCTV-7、北京电视台等都作了报道,宣布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此外,当晚,“中国军网”等网络媒体也大肆宣扬判决书主要内容,还发出了新华社对主审法官的采访,还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专家”为判决书背书。

因此,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早已公布于天下,而且是在判决未生效的时候即大肆宣扬,为二审定调,这等于表明你们已不顾法律程序,将并非终审判决的一审判决当成了终审判决。

3.在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的费用要本人出,本人对此持异议,因为这与理不合:首先,法院作出判决,并不是站在中立裁判的立场,而是站在中共的立场,代表中共说话,成了“狼牙山五壮士”的代理人,甚至成了原告葛长生、宋福保或其父葛振林、宋学义的代理人,将“葛振林、宋学义”、“狼牙山五壮士”、“中共”混为一体,表明判决是代表中共意图,维护中共宣传话语,而不是纯粹的民事纠纷;

其次,按照“党媒姓党”的逻辑,党媒官媒均为中共所有,贯彻中共宣传话语,在中共党媒官媒上刊登代表中共、维护中共宣传话语的内容,属于宣传话语的一部分,是维护中共自身的利益。

因此,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等于是在自家园地上刊登维护自己利益的内容,现在却要求本人出钱,这与理不合,等于抢劫民财,本人强烈抗议此种做法。

4.判决是新文字狱,一审判决宣布的同时组织对本人的围攻、围剿,是对本人名誉权的极大侵害,是有组织的犯罪,本人表示极大愤慨。

5.对于国家力量组织的对公民的示众性羞辱,但凡具有理性和良知的人都会认为其是反文明的;现行宪法把公民权利放在国家机构之前,体现宪法的进步性,因此该做法也是违背宪法精神的。中国民众已经觉醒,尽管言论自由权利被剥夺,自由表达被箝制,很多人只能腹诽而无法公开表达反对意见,但反文明的东西绝大部分人是心中鄙夷的。

组织对本人的围攻、围剿,只能引导那些缺乏独立判断力的愚民,所起效果有限,相反,会使更多的人看到判决反文明、反法治的真面目。意图通过羞辱本人而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实质被羞辱的不是本人,而是这个国家的脸面,是执政党的脸面,还有司法的脸面,以及审判人员的脸面。在这个意义上,要再次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尽请随便。

6.本人无工作已近两年,即使有工作现在也没有了——因为炎黄春秋杂志社已被官方无耻地强行接管,所有原工作人员均已宣告退出,如本人还在炎黄春秋杂志社工作亦不例外,加上因受本案官司影响,大多数媒体已不方便请本人撰写文章,再加上近年舆论控制加强,自由表达的空间已经几乎没有,因此本人通过自由撰稿获取报酬的机会都没有了,未来几年此种情况想必也不会有所改变。因此,本人无力承担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的广告费用。

7.中国司法不独立,法院沦为党的工具,可以“合法”地对本人进行制裁,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产生的广告费用,本人无力承担,只能尽可能筹措。好在判决不公不义,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学术自由、思想自由权利,已引起公愤,相信会有很多认识和不认识的朋友仗义相助。

但若仍有不足,本人又无力承担,法院要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将本人列为失信执行人,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等等,对此本人除表示谴责外别无他法,只能承受。

古语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拒之!”没有自由,生亦何乐?小民命如蝼蚁,本不足惜。故本人已做好承担一切的准备,唯士可杀而不可辱,因此绝不道歉,对于不公不义之乱命,更有抵制的权利。本人一无所有,唯尚有士之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意志,以及追求真理、探究真相的勇气。

史学大师陈寅恪为观堂先生所撰纪念碑之铭文,既是我等史学后辈向往之境界,亦可作为我辈之碑文:“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思想而不自由,毋宁死耳。斯古今仁圣所同殉之精义,夫岂庸鄙之敢望。……唯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

最后,顺便告诉你们一个历史上政治冤案平反的规律:一般政治冤案,过一代即会平反。如宋高宗时代制造的岳飞“莫须有”冤案,到了其继任者宋孝宗时代就平了反;毛泽东时代制造的数不胜数的政治冤案,到了邓小平、胡耀邦时代差不多都平反了。

古云“君子之泽,三世而斩”,今言富不过三代,而政治冤案平反则用不了三代。无论目前中国如何风雨如晦,政治总有清明之日,法治终有隆昌之时,届时今日制造之冤案,终归要平反,历史正义终归要实现。故此,平反之日,就是追究制造冤案者责任之时,届时,你们要向我道歉!向公众道歉!
洪振快
2016.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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