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艾滋病未告知 丈夫向婚检机构索赔被驳回

【博闻社】江苏南通一对夫妻,女方生孩子后,男方发现妻子患有艾滋病,随后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并索赔12万,但被法院驳回。

2014年冬天,一个偶然的机会,24岁的小鑫(化名)认识了与他同龄的小颖(化名),半年后两人就有了结婚的打算。2015年7月底,两人一起到南通如皋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便满心欢喜地领了结婚证。

2016年元旦期间,小鑫按照农村习俗向小颖交付了彩礼、首饰、“攥手钱”、“叫钱”等等,并办了一场隆重的婚礼。两个多月后,小颖剖腹产生下女儿,小鑫沉浸在初为人父的喜悦中。然而小鑫无意中发现小颖的手术记录,却令他瞠目结舌。

原来,小颖术前术后诊断内容中均记载她为HIV感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艾滋病。在小鑫的追问下,小颖无奈地道出了她隐藏多年的秘密:在婚前她早已得知自己患病,并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过备案,她还曾因此做过中期妊娠引产手术。突如其来的噩耗,给了小鑫当头一棒,他对自己的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在女儿刚满四个月的时候,小鑫选择与小颖协议离婚。

经历了这场失败的婚姻,小鑫想起自己为结婚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更是万念俱灰。如果早知道小颖患病的事实,他是不会与之结婚生子的,想到这里,小鑫又翻出那份显示HIV/2抗体呈阴性的婚检报告单。小鑫认为,艾滋病属于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检机构未能检查出小颖是HIV感染者存在过错,侵犯了自己对配偶身体是否健康的知情权,影响了自己决定是否缔结婚姻的自主权,造成自己与小颖结婚并花费巨额礼金的损失。

为此,小鑫一纸诉状将如皋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婚检机构赔偿自己的彩礼损失1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然而法院判却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新闻被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极大争议,争议焦点就是责任在谁:婚检机构应不应该告诉男方,以及关于女方隐瞒病情的讨论。

此案引发关于婚检问题的大讨论。有网民质疑,婚检机构没有将对方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告诉男方,未履行应尽的指责。

对此,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明确规定,要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个人隐私,应当由其本人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也就是应该由她本人在结婚前告知他的丈夫。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感染者有义务告诉其配偶或者性伴侣,但这条规定在现实中缺乏约束力。

此外,《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艾滋病并非法律禁止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因此,即使在婚检时,发现男女当中一方患有艾滋病并在传染期内,医师一般也只会提出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检机构未能及时检查出女方系HIV感染者,与男方决定是否与女方缔结婚姻、是否交付彩礼、是否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赔偿请求。

但男方的知情权如何获得保护?有网民质疑,婚检机构虽然保护了女方的隐私,但对男方的生命安全造成了直接的影响,生命健康权本应该优于隐私权,这样是否本末倒置?

有学医的网友指出,理论上婚检结果不能告诉本人以外的任何人,需要患者将自身病情告诉对方。如果婚检机构告诉了男方,女方还可以告婚检机构侵犯隐私权。

所以,男方的知情权只能通过女方获得?很多网民指出过错主要在女方,艾滋病人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但涉及到结婚,伴侣有权知道存在感染风险。

网民质疑,健康人的健康谁来保护?有律师提出,女方在婚前故意隐瞒患艾滋病的事实,除了应当在道德层面予以谴责之外,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可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文件中也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而“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国已有部分省份出台了配偶告知的相关政策,其中提出如果艾滋病患者拒绝告知其配偶,检测单位有权对配偶进行告知。比如,云南省卫生厅下发《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告知艾滋病检测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中规定,若感染者拒绝告知配偶,则由负责告知的人员在阳性结果确认后,尽快 (不超过1个月 )采取适宜的方式告知其配偶,并为感染者配偶免费提供检测和咨询服务。然而,由于国家立法层面尚缺乏有关配偶告知的具体政策,出于对感染者隐私的保护,配偶告知主要还是依靠感染者本人进行。

如何保护病人的隐私权,又保护其身边人的知情权?这本就是个很难权衡的关系,而婚姻处于灰色地带,更需要法律来进行保护。

此外,除了对艾滋病的认识问题,更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婚前大家彼此交换体检报告比交换戒指还重要!

观察者网等报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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