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線下釣魚觸電身亡 家屬向供電廠索賠63萬获赔37萬

【博闻社】广西男子黃某在河邊釣魚,沒想到卻發生了悲劇:因為釣魚時身處高壓線下,不慎觸電身亡。黃某家屬將柳江供電公司起訴至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各項損失63萬餘元。近日,柳江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5月7日,黃某與朋友韋某等人前往柳江區進德鎮一條小河邊釣魚,在釣魚過程中黃某被高壓線電擊倒地,韋某等人緊急撥打急救電話將黃某送往醫院搶救,黃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黃某家屬認為,事故發生地的高壓線路屬於柳江供電公司經營管理,事故發生時,該地點附近沒有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標誌,通往河邊的小路邊草木茂盛,嚴重遮擋行人觀察高壓線的視線。因此,柳江供電公司作為事故地點高壓線路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供電公司則認為,黃某是否因觸碰高壓線路觸電身亡存疑,僅有醫院的死亡證明,未經公安或有關鑒定機構鑒定,不足以證明其是觸碰高壓電身亡。且該地點高壓電線高為4.85米,符合有關規定中關於10KV高壓輸電線路通過交通困難地區應高於4.5米的相關規定。事故發生地點已經懸掛有警示性標誌,且柳江供電公司隻是電力運營企業並非電力管理部門,沒有設立安全警示牌的義務。同時,黃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明知高壓線下釣魚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手持3米多長的魚竿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釣魚,其行為本身違反了《廣西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相關規定,存在重大過錯,造成損害後果應由黃某自己承擔。

柳江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醫院出具的出診記錄單和死亡證明書及證人證言,均證明黃某因觸電電擊傷休克死亡,柳江供電公司對黃某死因有異議,卻未能提交相關證據。在本案中,黃某死亡屬高壓電致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柳江供電公司作為涉案高壓電輸電線路的經營者,應對黃某的死亡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而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壓電具有相當危險性,仍到高壓電下垂釣,魚竿觸及高壓電線,造成自身身亡,其行為屬重大過錯,對自身的死亡負有責任,故可適當減輕柳江供電公司的賠償責任。柳江區法院綜合全案情況,一審判決柳江供電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向黃某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7萬餘元。

釣魚觸電身亡事件时有发生

2016年10月,木工黄梓忠(化名)钓鱼的时候,钓线不慎碰到了高压线。黄梓忠当时就倒下了,后来虽然被送往医院抢救,但还是没能挽回生命。六合法院判供电公司承担40%的次要责任,赔偿黄梓忠家属各项损失合计45万余元。

今年2月4日上午,17岁的小亮前往巢湖市柘皋镇板桥行政村小陈村的一处鱼塘垂钓,因渔具不慎触碰到了鱼塘上方的高压线触电,因抢救无效身亡。据了解,事发后供电公司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补偿了小亮父母5万元。

廣西新聞網等报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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